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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量虚假诉讼的尺度
更新时间:2019-07-07

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 赵松律师 原始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原告涉嫌虚假诉讼(或诈骗犯罪等),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是民事诉讼中,时常能听到的被告或者被告代理律师的抗辩。这一抗辩理由能否成立,取决于丈量虚假诉讼的尺度。



打官司谁都想赢,“为胜诉而起诉,为起诉人败诉而应诉”,这是民事诉讼中,原、被告的一般心态。当然也存在“为胜诉而起诉,为败诉而应诉或配合起诉”的少见现象。按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两种情形,原告都有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可能。前一情形,可能发生原告单方欺诈;后一情形,还可能发生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这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虚假诉讼,不完全相同。

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或被执行人与他人之间的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形,并不包括单方欺诈。而且需要发生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结果,单独妨害司法秩序的,也不属于虚假诉讼。这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所保护的选择性法益: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又有所区别。

因《民事诉讼法》是审理民事案件的程序法,所以,民事诉讼中,如果法院认为涉嫌虚假诉讼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仅有一种情形,即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包括单方欺诈,也不包括单独妨害司法秩序的情形。

这样看来,在民事诉讼中,如果仅有原、被告两方当事人,被告一方在庭审中以原告涉嫌虚假诉讼,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由进行抗辩的,抗辩理由已难以成立。显然,被告一方所表达的意思,是指原告单方欺诈,而自身清白。但,这并不是民事诉讼中法庭审查虚假诉讼的范畴,法院据此驳回诉讼请求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是予法无据的。当然,若以涉嫌诈骗为由,则另当别论。所以,在这一情形下,被告一方还是不以原告涉嫌虚假诉讼,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由进行抗辩的为好。若真的认为原告单方欺诈涉嫌虚假诉讼犯罪,可以自己向公安机关报案。

民事诉讼中,胜诉与败诉,都有一个法定标准:原告胜诉,需要举证证明其主张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被告胜诉而原告败诉,被告需要举证证明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真伪不明。这二个标准,都是盖然性标准,都存在大小存在差距的不确定性。用法律语言来表述这个“不确定性”,就是合理怀疑,属于法官自由心证的范畴。



而胜诉与败诉的盖然性标准,并非审查虚假诉讼的标准。民事诉讼中,法院对当事人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这一标准,与刑事诉讼中指控犯罪的“确实、充分”证明标准,是同一标准。



说到这里,对民事诉讼中丈量虚假诉讼的尺度,可以总结如下: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法院需要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来审查当事人恶意串通并已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并将疑点全部查清并排除,得出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已完全符合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的结论,在此情形下,才可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待判决生效后才可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为同一案件同一事实,在法律上只能有一种定性,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当事人还可以上诉,二审法院有可能做出与一审法院不同的裁判。如果判决未生效前移送,就有可能造成同一案件同一事实,法院与公安机关都在办理,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都在进行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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