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通过刚才的庭审,本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在此强调以下两项赔偿项目:
1、护理费
因原告妻子一直没有固定工作,依据《辽宁省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数据》中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21,871元,因原告住院255天,综上计算护理费用共计15279.74元。
2、交通费
按入院、出院往返共6次,每次打车费按10元计算;住院期间家属每天往返一次公交费用2元计算(住院255天)。
其他费用均按相关法院规定及实际发生票据为准计算各项费用。(特向法庭提供原告制作的赔偿费用明细表一份)
综上,希望合议庭能综合考虑实际情况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辽宁英派律师事务所 唐玉姝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