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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争议(声明:个人代理案件,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转载)
唐玉姝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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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山
主办律师
从业15年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通过刚才的庭审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被上诉人属于该户口中合法的家庭成员。做为家庭成员之一,被告有权在此居住。

被上诉人及女儿在此房居住已近十八个年头,从社会的安定及家庭的和谐被告有权继续居住。

上诉人及派出所在法院审理案件时无权就争议房屋改变户籍状况,上诉人更无权在争议期间私自将房屋性质变更为私有产权,他们的做法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无视人民法院的裁决。

综上肯请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还上诉人一个公道。

辽宁英派律师事务所

唐玉姝 律师

0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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