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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玉姝律师
辽宁-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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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声明:个人代理案件,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转载
更新时间:2013-06-03

代理词

——原告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通过刚才的庭审,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争议的承包土地XXX不是现有承租人,其与本案被告XXX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与本案无关联性。

本案争议的承包地是本案原告及XXX共同承包。原告当庭提出应按家庭承包合同继续承包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本案被告同案外人XXX2006XX日签订该土地租赁协议中约定的承包期超出了当初XXX依法有权承包的期限。

二、本案中争议的承包土地以三种方式取得

本案争议的土地有直接从村上以集体出让方式取得,还有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同时还有从本村其他村民处再次转包承租,并不是如被告所述的都是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更何况承包人均不是案外人XXX

综上,被告提出应继续按其与案外人XXX达成的协议承包争议土地无法律依据,其应及时迁离原告依法承包的土地。

唐玉姝 律师

0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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