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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人身损害
唐玉姝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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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山
主办律师
从业15年

代理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通过刚才的庭审,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被告称原告在医院诊治中的用药明细中,许多药品不属于原告伤情用药范围,以及原告许多天并未在医院住院治疗的辩讼意见,本代理人认为被告未依法就自己以上主张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被告被公安部门进行了治安处罚,且被告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已被驳回。

综上,被告对原告所造成的伤情事实清楚,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希望法庭经合议后公平裁判。

唐玉姝 律师

辽宁英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0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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