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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静律师
江苏
从业15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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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7-03-20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

江苏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马XXX公司劳动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现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提交的2010916日至2012915日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不真实,不合法。

原告从未与被告签订过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该份合同上的签字非原告本人所签,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代签字行为是受原告本人授权委托。所谓的“代签字”子虚乌有,被告完全是为了应诉,弄虚作假,其行为的实质是恶意逃避相关法律责任。该份劳动合同法庭不应予以采信。

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2010年9月,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原告,但超过一个月仍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惩罚性规定,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

三、被告与原告签订自2012916日至2013915日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违法。

2010年原被告双方第一次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被告一直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至2012101日与原告补签了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与原告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被告违法与原告签订了固定期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被告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原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1、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抄表部绩效考核办法》是被告临时编造且未经公示。

仲裁庭审时,被告出示了《员工手册》,手册封面上加盖了“XX公司”公章,封面上同时印有“20096月制订”,《抄表部绩效考核办法》收录在其中。原告请问,被告是于20106月设立,7月份更名为现在名称,20096月就已经制定出了员工手册?被告为了应付庭审,临时编造虚假证据,忙中出乱,又怎么可能依法履行公示程序?

2、原告没有给被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电费抄收外包业务考核办法》的被考核单位是XX公司,对本案原被告双方均没有约束力,考核结果当然是由XX公司来承受,不是由被告承受。故,被告不应将XX公司承受的考核结果转嫁给原告,原告没有给被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至于《电费抄收业务外包费用结算建议》原告从没有看过,原告是被告公司的员工,工作是抄表,且受被告的指派,按照被告分配的抄表区域,对相关区域内电表用电情况进行抄录,然后上报给公司。为什么在对XX公司考核的《电费抄收业务外包费用结算建议》中有对其工作结果的统计原告一概不知。被告依据《电费抄收业务外包费用结算建议》考核结果对本案原告进行考核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案原告将保留向被告起诉无故克扣工资的权利。

3、原告签收的《员工手册》对原告没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这一规定表明用人单位有权也有义务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制定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只能是劳动合同主体,只对与有从属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约束力。本案中所涉员工手册对原告没有约束力。

4、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单方即时解除。

被告下发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现经公司研究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双方协商解除也不是因不胜任工作而解除。

5、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通知工会程序,程序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被告未能证明其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已经通知了工会,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以及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建议法庭查明事实,依法判准。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被告代理人:江苏XX律师事务所

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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