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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静律师
江苏
从业15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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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7-03-20

代 理 词

审判员:

江苏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现依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不存在和好可能。

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差,婚后矛盾不断,经常为琐事争吵,双方在婚后未能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201XX月及201XX月被告及其母亲到原告单位大吵大闹,对原告污言秽语,导致原告升职受阻。随后被告起诉至广陵法院要求与原告离婚,在此期间原告又因被告及其母亲侵害其名誉权将二人诉上法庭。至此原被告双方家庭矛盾不断升级,双方也一直分居至今。从以上情况可知原被告双方的关系已到剑拔弩张的地步,夫妻感情已破裂,几乎不存在和好的可能性。

二、婚生女XX由原告抚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

女儿XX年纪尚幼,自出生起主要是由原告照顾,随同原告生活对其成长较为有利。且原告工作稳定、原告父母也有时间协助原告照顾孩子,原告有条件给予女儿较为稳定的生活。因此如将女儿判给原告抚养对孩子成长有利。

综上,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符合离婚条件,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婚生女XX跟随原告生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代理人: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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