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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静律师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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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答辩状
更新时间:2017-03-20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XX局

住所:XX

法定代表人:XX 局长

答辩人因原告XX诉答辩人行政不作为纠纷案现作简要答辩如下供法庭参考:

一、答辩人就原告投诉请求已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2013年1211日原告向答辩人投诉用人单位XX厂应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加班工资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答辩人立案受理后围绕投诉事项展开调查,责令XX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询问有关证人。经调查核实后,因原告不存在加班事实,答辩人就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补缴社会保险事项于2014228日分别向时新修理厂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限令XX厂于2014314日前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及补缴社会保险。因时新修理厂未按时整改,答辩人又于2014317日分别向XX厂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并于2014324日向XX厂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XX厂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如XX厂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答辩人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材料证明就原告的投诉请求答辩人已分别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原告称答辩人行政不作为与事实不符。

二、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答辩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之规定立案受理了原告的投诉,后答辩人向XX厂送达调查询问书,要求XX厂就原告的投诉请求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经调查核实,答辩人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3817日通过招聘进入XX厂工作,在原告工作期间XX厂没有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双方曾签订过一份书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9月止。该合同期满后直至20131113日原告离职时止,双方并未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XX理厂从事前台接待工作,无证据证明其工作期间存在加班情况。以上事实有XX厂提供的及答辩人依职权搜集的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书、职工考勤记录、单位规章制度、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证明,上述相关证据已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XX厂存在不参加社会保险、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存在。

答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先后向XX厂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XX厂纠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了原告。针对原告的投诉请求,答辩人在调查后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无任何不当之处。

综上所述,答辩人就原告投诉请求已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同时答辩人作出的该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答辩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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