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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静律师
江苏
从业15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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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费纠纷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7-03-20

审判员:

江苏XX律师事务所接受沈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中沈XX的委托代理人。经过刚从的庭审调查使我对本案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现依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

一、原告并非被告与陈XX的婚生子,被告与原告不存在亲子关系,无需向原告履行抚养义务。

20XX年XXX日被告与原告的母亲陈XX登记结婚,但因双方性格不合等诸多原因导致婚姻关系仅存续了一个月,双方又于20XXXXX日登记离婚。离婚三个多月后也就是20XXXX日原告才出生,显然原告并非是在被告与陈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原告并非被告与陈XX的婚生子,被告与原告无亲子关系,无需向原告承担抚养义务。

其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但目前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亲子关系,且根据原告出生时间可以推测,其受孕时间应是20XXX月份,当时原告的母亲陈XX与被告刚刚相识,双方关系尚处于接触阶段,并无进一步发展,更加没有同居,显然原告的父亲并非被告,双方之间无亲子关系。退一万步讲,如果原告真的是被告的亲生子,那么被告也并非冷漠无情的人,愿意承担起作为一个父亲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

综上,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求显然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扬州市XX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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