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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静律师
江苏
从业15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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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7-03-20

代 理 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苏xx律师事务所接受虞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虞xx的委托代理人,现依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庭审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

一、原告虞xx因被告陈x等人的共同故意侵权行为已造成经济损失多达322831.87元。

被告陈x与原告等人因琐事发生矛盾,后陈x邀约被告洪xx等人为其打架。当晚21时左右,被告等人将原告约至扬州市解放桥见面,被告等人持刀殴打原告,导致原告全身十几处刀砍伤、失血性休克、掌骨骨折。原告经住院治疗后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原告所受损伤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已达322831.87元。

二、被告陈x、洪xx等人共同故意侵害原告身体给原告造成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依法予以赔偿。

被告洪xx未成年人,根据《最高院民通意见》及《最高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被告的监护人,应就被告造成的损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原告对伤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原告因琐事与陈x发生矛盾,后陈x邀约洪xx、洪xx邀约被告雎x等为陈x出头教训原告。被告等人以“赔礼道歉、了结双方矛盾”为由将原告叫出来后,持刀殴打砍伤原告,致原告轻伤。原告对伤害结果的产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故意侵害原告身体,给原告造成伤害,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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