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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庚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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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相关规定
更新时间:2016-09-20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第三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第四条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学校及其他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育机构中的师,利用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价采购中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价采购中价小组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第八条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第九条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律师提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管是索取财物,还是收受财物,都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罪,索取贿赂只要求利用职务之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既要求利用职务之便,还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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