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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庚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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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车辆数据处理司乘冲突类刑事案件
更新时间:2021-08-24

所谓的司乘冲突类刑事案件,特指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司机和乘客发生矛盾甚至互殴的案件,这类案件多数发生在行驶中的公交车上。近年来,这类案件的案件量稳中有升,其中最引起关注的是2018年发生的“重庆公交坠江事故”。

2018年10月28日10时08分,重庆市万州区长江二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一辆22路公交车在行驶中突然越过中心实线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后坠江。据官方调查后公布的结果,公交车坠江系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导致车辆失控。

该起事件使得全社会对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司乘互殴”现象产生极大关注,加强公交司机安全防护、严惩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呼声高涨。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对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严格限制缓刑适用。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也新增规定了《刑法》第133条之二,即:“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使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乘冲突案件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会根据视频资料,简单的将案件划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乘客的殴打行为足以导致车辆失控,从而直接引发交通事故的;二是乘客的殴打行为不足以导致车辆失控,但引发司机擅离驾驶岗位致使车辆失控,从而间接引发交通事故的。

据不完全统计,在发生于公交车行驶过程中的案件中,超半数案件有乘客攻击司机的行为,更有近三成乘客出现抢夺车辆操纵装置的情况。超五成案件出现车辆撞击其它车辆、行人、道旁物体或剧烈摇晃等危险情况,仅二成的案件未造成重大不良后果。就案件被告来看,近七成为乘客,约二成为公交司机。乘客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寻衅滋事罪为主,而司机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为主。

诚然,这样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当被严厉的禁止。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也发现了另一种矫枉过正的危险倾向。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在遇到此类矛盾和冲突时,可能会有意识的选择放任乘客不法行为的发生和危害后果的扩大,放弃刹车、放弃驾驶,甚至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此来撇清责任,同时也可以使乘客遭受更为严厉的制裁,以此实现报复目的。

另一方面,在对司机人员的调查过程中,以一般以司机是否“擅离职守”作为标准,而不考虑司机人员驾驶中是否存在“过失或故意”。在案件调查、起诉、审理过程中,公检法机关本着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往往会对于乘客的犯罪行为进行从速、从严、从重判决。

上述多重因素叠加导致可能对犯罪嫌疑人施加了过分严重的责任,给律师的辩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以笔者办理的实际案例为例。乘客张三在公交车上与公交车司机发生冲突,张三情绪激动之下,用手击打了司机头部,司机并未还手。随后司机驾驶的公交车追尾了前方小客车,造成前方小客车乘客重伤。在公安机关讯问过程中,公交车司机自述被乘客打晕几秒钟,不清楚交通事故的发生过程。根据调取的视频录像可见,公交车司机并没有瘫倒等明显的动作,但在撞车后马上刹停车辆并报警,且在第一时间下车组织疏散公交车乘客。此外,根据办案律师侧面了解,当地确实有流言描述公交车司机为了报复乘客,会恶意制造交通事故,使乘客行为构成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从而遭受到不应该受到了刑事处罚。

就以本案为例,仅凭视频证据不足以确定司机的全部操作,也不利于还原事故原因。辩护律师认为在处理这类特殊案件时,还需要调取车辆行驶数据作为辩护证据。

目前仅有两种类型的公交车可以在案发后获取车辆行驶数据,即安装有EDR的公交车和新能源公交车。办案律师可以通过车辆品牌、型号等信息确定是否可以取得相关数据。

目前,国内的进口车辆或者合资品牌车辆基本上都安装了EDR装置(俗称车辆黑匣子或碰撞记录器),能够记录车辆碰撞前的关键数据。此外根据国家强制要求,2022年1月1日起,国内所有新生产的乘用车也全部强制要求配备EDR。通过读取EDR数据,一般可以获得包括车辆碰撞前(安全气囊激活前或达到触发条件)数秒内的车辆速度、发动机转速、油门踏板位置(或节气门开度)、制动踏板操作情况、转向输入、安全带状态、变速杆档位、驾驶模式、轮胎气压、警告信号及安全气囊展开的记录等参数,以及车辆碰撞后一定时间内的速度变化情况。近日发生的特斯拉车顶维权案件之所以陷入僵局,就是因为维权女车主拒绝鉴定机构读取事故车辆的EDR数据。

此外,如果发生案件的车辆为新能源公交车(纯电动、混动或氢能源车辆)还可以考虑通过调取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管理平台(下称“监管平台”)的实时数据,确定车辆行驶状态和司机操作。自2016年起,工信部组织相关单位着手建立监管平台,要求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安全问题负总责,通过企业平台对其产品实现100%的实时监测,并对发现的风险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控制。截止2020年7月1日,该平台接入新能源车辆超过330万辆。接入平台的车辆,需要实时将各项车辆数据上传给平台和企业,所包含的数据类型包含有定位状态、运行模式、转速、车速、电机转速、发动机转速、档位、制动状态、电池温度等车辆关键信息。

以具体案件中车辆保存的EDR数据为例,笔者进行简单分析。

1、根据“制动踏板开关”行确定,碰撞前司机没有踩刹车的行为。

2、根据“方向盘角位移输入”行确定,碰撞前司机没有急转向的躲避行为。

3、根据“车速”、“发动机转速”和“油门踏板开度”行确定,碰撞前车速缓慢下降。

4、根据 “油门踏板开度”行确定,司机减弱了踩踏油门的力度,但没有完全放弃操纵油门踏板。

根据上述数据再结合公交车辆上视频录像所显示的司乘冲突程度综合判断,乘客虽然事实了危险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险,但其程度轻微的强力行为并不足以导致司机丧失对车辆的有效控制,也并不足以导致事故的发生,司机在驾驶中可能故意放弃制动和避险,刻意造成了低速碰撞事故的发生。因为事故的危害结果不应当归咎于乘客,乘客不应当因此而遭受到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

在司乘冲突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通过申请调取视频录像和相关车辆行驶数据,可以更有效的确定在碰撞前事故车辆的行驶状态,以及驾驶人采取的各种驾驶操作行为。合理的使用各种有效数据,辩护律师不仅能够帮助当事人减轻刑事处罚,使罪当其行,也可以更好地制止这种故意制造事故扩大损失的违法报复行为。当然,实际案件中车辆的数据项高达上百条,数据情况也更加复杂,如何挑选出合适的数据进行分析并得去有利于当事人的结论,也是辩护律师面临难点和全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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