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叶庚清律师
全国
从业18年 高级合伙人律师
18
好评人数
940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几年
更新时间:2016-08-23

违规出具金融证罪的概念

违规出具金融证罪,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要件

作者叶庚清律师采用犯罪构成二阶层理论对违规出具金融证罪进行分析:(注意:二阶层是递进关系,满足前者才考虑后者。)

(一)违法的构成要件(法益侵犯性)

1行为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这里规定的“银行”是广义的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其他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即所谓非银行金融机构。单位也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2行为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存单资信证明的行为。

所谓违反规定,既包括违反国务院及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也包括违反其他银行及除银行以外的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上述信用凭证的管理,杜绝金融机构内部的非法出具行为,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对其出具的条件及程序都作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例如,银行汇,根据有关规定,只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签发。又如出具保函进行担保,应当对担保对象的商业背景资信情况进行认真的审查,并在进行必要的风险预测后,认为符合有关条件的,才能出具。此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出具保函;如此等等,作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都有义务予以认真执行与遵守。

所谓非法出具,是指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有关信用证保函存单资信证明的管理规定的出具的条件和程序,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开出上述代表着银行信用的特定凭据与证明的行为。所谓“为他人出具”中的他人,是指除出具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单位与个人。只要违反规定,无论是为单位还是为个人非法出具了信用证保函存单资信证明的,均可构成本罪。信用证保函存单据作为一种付款保证,其本身亦是一种信用凭证;资信证明虽不是付款保证,但它亦代表着某个单位或个人的资金信用的可信性程度,亦是一种信用证明。无论是信用证保函存单据等付款凭证,还是仅起信用证明作用的资信证明,其一经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与出具,就代表着出具者即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一些没有经济实力,不讲信用的违法犯罪分子,为了骗取他人信任,趁机浑水摸鱼,诈骗他人钱财,往往千方百计借用银行信用的招牌。他们有的伪造变造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信用证保函存单资信证明肆意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有的购买伪造变造的上述证件到处行骗;也有的是通过种种渠道与途径,如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欺骗金融机构,或者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或者以贿赂色相等收买金融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等等非法获取信用证保函存单资信证明等信用凭证,尔后用之诈骗财物。但有些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却无视上述规定,他们对工作玩忽职守,该作审查的不加以审查,或者虽作审查亦是马马虎虎粗枝大叶而不作全面认真审查,或者明知申请人不具有开具的条件仍因某种原因如接受了贿赂碍于亲情朋友上下级之间的情面不借违反规章制度而开具;有的则是滥用职权,擅作主张为他人出具;如此等等,既违背了作为一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所应具备的基本职业道德以及应当履行承担的义务与职责,同时也置他人及金融机构本身的财物等经济利益于极大的风险之中,并会给出具所在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声誉造成严重的损害。为此,非法出具人必然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非法出具的行为必须造成了较大的损失才能构成本罪。如果仅有非法出具的行为,没有实际造成损失或者虽然造成了损失,但没有达到较大损失的标准,都不能以本罪论处,这时可依有关规定作行政或经济上的处罚。这里的损失,既包括金融机构本身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同时也包括给担保受益人等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至于较大损失的标准,由于实际情况异常复杂,各案具体情况不同,现行法律还未能作出具体统一的规定。今后可由最高司法机关根据本罪的司法实践经验及其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

3行为对象

本罪的行为对象为信用证保函存单资信证明。其中,信用证,据即本存单等。至于保函,又称担保函,作为银行最为重要的资信文件之一,是指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具的保证受益人会按照保函的规定履行某种特定的义务,一旦申请人未能履行保函所规定的义务时,则由担保人代为履行义务的书面保证文件。担保人为银行,即由银行出具的保函,为银行保函。保函是银行主要的日常业务之一,但也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保函,根据其经济功能及业务性质的不同,通常分为信用保函与融资保函。前者主要包括:借款保函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首先由于申请人作为第一付款人在申请开立保函时,一般不需要交纳保证金,一旦申请人破产倒闭或采取一些欺诈方法不履行义务时,银行依照保函履行某种义务如偿还约定债务后,缺少必要的手段追索代偿资金;银行出具的保函不能借助于货物作为申请人未能履行义务的保证,对其用于抵押的物品的处理,往往要受到这样或那样的限制;第三,申请人违约不履行义务时,为了彻底推卸责任,往往也是极力阻碍银行承付,而否认自己的违约行为,从而易使银行牵人到他们之间的贸易纠纷中去;由于保函受益人的不间断索债的行为往往造成自己陷于被动的境地。尤其是融资性的保函,其索偿条款一般都是无条件的,担保银行对受益人的即使是不公正的索赔要求,也无力抗拒,除付款之外,别无选择。为此,银行在承办保函业务时,必须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及状况等各方面进行认真的审查,避免为那些资信情况不好经营状况不佳的客户出具保函。出具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充分的有效质押,密切注意基础交易即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经济交易的执行情况,加强风险防范工作,不得不负责任,率为之。

4结果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有些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存单资信证明等,一方面给国家造成经济上的重大损失,另一方面又给诈骗犯罪分子进行其他诈骗犯罪创造了条件,提供了帮助,造成了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后果,为严厉打击这类犯罪分子,本法设专条规定予以打击。

(二)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观)

本罪在主观上是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对于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存单资信证明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作为人实施的出具保函存单资信证明本身,则是出于故意,但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而本罪属过失犯罪。

相关规定

1《刑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四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存单资信证明的;

(4)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存单资信证明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叶庚清律师提示

(一)要注意区分本罪与伪造变造金融证罪的区别

本罪是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信用证明,不一定是假信用证明;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也不一定是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而伪造变造金融证罪,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其所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是假的,直接破坏银行对信用证的管理秩序和造成银行的钱款损失。

(二)要注意区分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一种玩忽职守行为。为了体现严厉打击这类犯罪行为,本条将这种行为从玩忽职守罪中独立出来,规定了新的罪名。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