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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庚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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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罪判几年
更新时间:2016-08-09

内幕交易罪的概念

内幕交易罪,是指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单位,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票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作者叶庚清律师采用犯罪构成二阶层理论对内幕交易罪进行分析:(注意:二阶层是递进关系,满足前者才考虑后者。)

(一)违法的构成要件(法益侵犯性)

1行为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是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即内幕人员。所谓内幕人员,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一种: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依本条第3款及《证券法》第68条的规定,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

1)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3)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中第(7)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可以扩充理解为:

证监会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第6条:

①发行人上市公司;

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其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

③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及其有关人员;

④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⑤《证券法》第74条第(一)项到第(六)项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中自然人的配偶。

第二种: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利用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根据证监会《指引》第11条第(四)项规定为“利用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以及第(五)项“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内幕交易司法解释中,“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是指:

①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②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

③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后两类人员,只要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被认定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就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律师提示:在认定“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范围时,将其限定在从内幕人员处获得信息的第二手消息受领人范围内。首先,在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中,从第二手消息受领人及后手那里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应成为内幕交易罪的主体,因为他们得到的信息本来就是传来信息,能否被接受利用还要依靠受领者自己的判断,如果对这些人也科以刑事责任,无疑将扩大刑法的处罚面。

2行为及行为对象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有关法规,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正式公开前,利用自己所知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建议其他人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4种行为,

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期货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期货;

(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期货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期货;

(4)其他内幕交易行为。

总而言之,本罪的客观特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直接参与证券期货买卖,即行为人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正式公开以前,本人利用自己所处的特殊位置而获悉的内幕信息,掌握有利的条件和时机,进行证券期货的买入或卖出,从而使自己从中获利或减少损失。

(2)行为人故意泄露内幕信息,即行为人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正式公开前,将自己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故意予以泄露,主要是指行为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透露提供给与公司没有关系的第三人。这里的“泄露”是指将处于保密状态的信息公开化,使之进入公开领域。其具体表现又有两种形式:

第一种,将信息告知不应或无权知道该信息的人,也就是说,扩大了信息公布范围。此乃信息在空间范围上的泄露;

第二种,在保密期届满前解密,也就是说超前公布信息。此乃信息在时间阶段上的泄露。当然,信息上的上述两种泄露情形是同步的,即信息在空间范围上的泄露,针对获密者来说,也就是信息在时间阶段上的泄露;反之亦然。此外,对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而言,泄露者本人不一定直接参与证券期货的买卖行为,但通过为他人提供公司内幕信息,从而间接地参与了证券期货交易行为。与第一种情形直接买卖证券期货相比,泄露内幕信息对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投资者及相关公司所造成的损失,往往更为严重。知情人员一般由于人数少,财力有限,买卖证券期货数量不会太大,而泄露内幕信息则可能一传十,十传百,甚至引起外界财团参与,从而会引起相当严重的后果。

3结果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证券期货市场的运用在客观上要求公正而高效的管理秩序。只有如此,证券期货市场才能健康地发展。作为证券期货管理制度的内容之一的证券期货信息保密制度是根据这样一项原则建立的,在证券期货市场中,所有的投资者对于重要情报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在重要情报公之于众之前,掌握这种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人员)不得利用它为自己和其他个人牟利或者避免损失服务;否则,就使其他的证券期货投资者处于极不公平的位置上。内幕信息交易行为违反了这一证券期货市场原则,违反了国家关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内幕交易行为也侵犯了证券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期货投资者的权利相当广泛,包括“知”的权利平等参与权自由交易权投资收益权等。证券期货管理制度的核心精神之一,就是保证有关发售证券的公司或单位不间断地供给投资公众正确的资料讯息,帮助投资者做成投资决定。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往往因获得信息的快慢和多少而受到影响。可见,投资者“知”的权利尤为重要,是其他合法权利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内幕交易存在的情况下,各投资者获得信息的渠道不公平,投资机会亦不公平,非内幕交易投资者处于不利处境,其合法权益追到严重侵犯。从根本上破坏了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与公正原则的行为。

由此可见,在大多数情况下,本罪侵害的是双重客体。当然,在这两种客体中,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是起决定作用,因而是主要客体。正是在这个定义上,我们可以把本罪纳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范畴。

(二)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观)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或他人内幕交易行为会侵犯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过失行为者主观上没有恶意,不以非法牟利或非法避免损失为目的,其客观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只能是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而错误地认为该信息已经公开。但是对此类过失行为也应施以行政处罚

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认定行为人不具有故意,

1)被告知内幕信息的人,没有理由能够知道,或根本不可能知道告诉自己该消息的人违反了他本人应负的信用义务。

(2)由行为人的贸易活动可以合理地推断出他认为这些情报不展于内幕信息。

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律师提示

要注意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极易与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没有利用内幕信息的正当交易行为发生混淆,前者情节严重的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后者则是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为。一般来说,行为人尤其是内幕人员的正当的交易行为有以下两种情形:其一,不知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所进行的允许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此类内幕人员根本就不知道内幕信息;其二,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所进行的允许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与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无关。此类内幕人员知悉内幕信息但其所进行的交易行为并没有利用其所知信息。对于第一种情况,由于缺乏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内幕信息,因而很容易地与内幕交易行为区分开。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内幕信息并未被内幕人员在证券期货交易中加以利用,从而内幕信息也就不会对证券期货市场价格产生影响,显然,不具备内幕交易行为的特性。为了更好地区分上述情形,我们有必要科学地掌握内幕交易行为的几个基本构成要件,具体包括:

1)存在着证券期货交易行为;

(2)该交易行为系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所为;

(3)该交易行为利用了内幕人员合法持有或非内幕人员非法持有的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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