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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永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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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之苏州河亲水平台案媒体报道专辑(上)
更新时间:2005-12-09

【8龄童溺毙苏州河追踪】 代理律师向相关部门发出建议书 给亲水岸线加把“防范锁” □新闻晨报 记者李宝花  晨报讯 近来频频发生在苏州河沿岸亲水平台上的未成年人溺亡事故,日渐引起人们对亲水岸线安全问题的关注。昨天,苏州河溺毙8龄童黄伟冲一案的代理律师给上海市河道管理处、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发出了一份律师建议书,希望有关部门对亲水平台加强管理,如设立警示标志并建立紧急救助机制等。  在这份建议书中,接受黄伟冲家属委托的律师事务所马永健和王展律师提出,目前本市设有不少亲水平台,一些被市民当作亲水平台使用的游船码头更是直接与苏州河相连。但无论是亲水平台还是游船码头,大多缺少必要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更缺乏管理养护。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尤其是未成年人亲近水时就会面临巨大危险,以致去年至今已有两起因亲水平台引发的未成年人溺毙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条文及规定,马永健和王展认为,上海市河道管理处和上海市航道管理处对亲水岸线、游艇码头依法负有管理职责。为此,他们向以上单位提出了律师建议,要求暂时封闭尚未正式投入使用的游艇码头,落实亲水岸线尤其是游船码头和亲水平台的具体管理部门和管理职责,建立应急救助机制等。  同时,他们认为,苏州河亲水岸线的安全防护措施也应加强,包括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增设安全防护、救助设施等,以切实保证更多市民的安全。 追踪8龄童溺毙苏州河:航管处回应律师建议 建平台应保公众安全 作者:□晨报热线记者李宝花 继代理律师给有关部门发出给亲水岸线加“防护锁”的律师建议书(见本报6月15日A15版)后,市航务管理处对这一建议书作出了积极回应。在给相关律师的复函中,航务管理处对黄伟冲小朋友不幸在乌镇路亲水平台溺亡的事件表示痛心和遗憾,并承诺其在履行法定职责保障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的同时,还将为保障社会公众的安全作出努力。  黄伟冲溺亡事件发生后,马永健和王展律师给市河道管理处、市航务管理处发出了一份律师建议书,希望有关部门对亲水平台加强管理,如设立警示标志并建立紧急救助机制等。航管处在复函中表示痛心的同时指出,乌镇路亲水平台是经过规划部门相关文件批准的。2001年2月,市苏州河综合整治建设有限公司曾向市航务管理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航务管理处依照其职责权限,依法对是否妨碍通航环境、确保通航安全的角度对该亲水平台设计方案进行了审查,于2001年3月8日作出了《关于同意新建苏州河乌镇路亲水平台工程的批复》,并明确指出“亲水平台建成后不得作为码头使用,禁止停船”。  市航务管理处认为,亲水平台等一系列景观项目是根据规划和建设部门的相关要求建设的,为改善苏州河综合环境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各业主单位在开发建设亲水平台时,的确应充分考虑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安全,如设立警示标志,落实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等。航务处也承诺该处在履行法定职责保障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的同时,也将为保障社会公众的安全作出努力。  对此,马永健和王展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说,航管处对律师建议书的反应很积极,说明他们能正视亲水平台存在的问题。尽管亲水平台目前在管理上可能存在交叉或真空,但它作为一种建筑在国内河航道边上的公共建筑设施,其管理责任只能落在相关行政机关身上。即便是相关行政机关与其他单位建立了委托管理关系,仍然不能排除相应的管理责任。 8岁男孩从亲水平台溺毙后续:受害者家属将起诉 新闻晨报 2004年6月14日 作者:李宝花 6月8日下午5时左右,8岁的黄伟冲(原文中曾使用化名黄雷)在苏州河亲水平台前玩耍时,不慎落水身亡。继中远两湾城一5岁小女孩溺水后,这是本市第二例由亲水平台引发的未成年人溺毙事故。 在儿子从亲水平台落下并溺毙近一星期后,溺毙者黄伟冲的父母一直没有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事发的亲水平台也没有加上任何的警示标志和增加防护措施。黄伟冲的父亲黄先生昨天告诉记者,他已正式委托律师对此案提起诉讼,准备将相关管理部门推上被告席。 “我要为我的儿子讨个说法,也不希望这样的安全隐患将来给更多的家庭带来不幸,有关单位应该负起相关的责任。”黄先生说。一旦这一诉讼正式实施,将成为由亲水平台引起的首例“民告官”案件。 接受黄先生委托的律师告诉记者,在此前中远两湾城5岁女孩溺亡的类似事件发生后,相关物业公司不仅增加了警示标志和防护栏,并增派了物业保安在亲水平台附近值班巡逻,使隐患得以消除。但黄伟冲事件发生后的现场情况,却并不令人乐观。 马律师认为,黄伟冲出事的乌镇路桥附近的亲水平台实质上是一个长达70余米的游船码头,未成年人在亲水平台溺水身亡,其监护人固然负有监护不力的责任。但是,相关部门在市区苏州河岸建设了人工设施亲水平台,还把亲水平台作为公共设施向市民开放,该行为致使不特定主体尤其是未成年人处于巨大的安全隐患之下,相关管理部门就必须尽到相应管理义务;如果因没有尽到管理义务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相关管理部门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马律师表示,他们希望通过这一诉讼为黄伟冲家人争得应有的权利,并通过这一事件引起有关部门对公共水体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措施的注意,以尽早消除隐患。 八龄童亲水平台溺亡 父母昨狀告管理部門 2004-7-8 《解放日報》 昨天上午,在本市烏鎮路橋親水平台溺水身亡的黃偉衝的父母委托律師,向黃浦區法院遞交訴狀,起訴市河道管理處和市航務管理處,要求兩被告依法加強對蘇州河烏鎮路橋親水平台的管理,消除安全隱患;並賠償人民幣289300元。  他們在訴狀中稱,烏鎮路橋親水平台作為公共設施,其設置和維護是被告的應盡職責,被告在該親水平台建成並向公眾開放後,理應加強對該親水平台的管理,消除該親水平台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但被告卻怠于履行管理職責,造成未成年人黃偉衝溺水身亡悲劇的發生。  黃浦區法院將在兩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此案的決定。據悉,這是國內首次因親水平台引發的行政訴訟行為。  事件回放  黃偉衝今年8歲,在烏鎮路小學上一年級。今年6月8日16時30分許,其母親前去學校接他,發現學校已經放學。黃母就沿途往回找,但沒找到小偉衝。于是又折回學校找,到學校時看到水警拿著小偉衝的書包,預感小偉衝可能出事。  據校長講,學校是15時40分放的學。小偉衝的數學老師看到小偉衝在蒙古路上抓蟲子,便催促他趕快回家。但不知小偉衝什麼時候到了事發的烏鎮路橋親水平台。事發時蘇州河水位與親水平台齊平,小偉衝可能在玩耍時不慎掉到河里,溺水身亡。零時25分,在距落水點不遠的新閘路橋附近,小偉衝的尸體被打撈上來。  6月14日,東方正義律師事務所律師馬永健和王展受黃偉衝父母委托,向市河道管理處和市航務管理處發出“律師建議書”,指出:現蘇州河沿岸的親水平台,下臨水深流急的蘇州河,但大多缺少必要的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更缺乏管理養護,人們親近水時會面臨巨大危險。為此建議上述部門落實親水岸線尤其是游船碼頭,及親水平台的具體管理部門和管理職責,建立應急救助機制;同時加強對蘇州河親水岸線的安全防護措施,包括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增設安全防護、救助設施等。  6月18日,市航務管理處複函表示,烏鎮路橋親水平台是有關單位按照規劃方案開發建設的。他們認為,各業主單位在管理親水平台時,應充分考慮公眾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安全,設置警示標志,告示注意事項,並制定落實足夠的安全防護措施。他們建議相關管理部門抓緊制定親水平台等公共區域的管理和安全措施的規定,防止類似悲劇發生。  7月5日,市河道管理處表示該親水平台不屬他們管理。  相關鏈接  去年7月17日,5歲女孩歆歆在中遠兩灣城的親水岸線邊失足滑入蘇州河,不幸喪生。事發後,歆歆父母向法院狀告中遠兩灣城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索賠64萬余元。此案經法院調解,原告在獲得賠償後撤訴。 亲水平台安全谁负责? 东方卫视记者李姬芸报道 发布时间:04-07-09 东方卫视曾报道了8岁男孩黄伟冲在苏州河亲水平台溺水身亡的事件。一个月过去了,其父母始终认为相关行政部门没有履行管理职责,没有在亲水平台边设立警示和防护设施,应当对孩子的夭折负责。7月7日,他们把上海市河道管理处和航务管理处告上了法庭。6月8日下午,黄伟冲在苏州河乌镇路桥亲水平台玩耍时掉入河中,不幸身亡。7月8日,黄伟冲父母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上海市河道管理处和航务管理处加强对苏州河亲水平台的管理,并赔偿人民币28万余元。原告律师认为,管理亲水平台的行政机关没有设立警示标志,没有尽到职责,是行政不作为。 原告代理律师马永健认为,按照《河道管理条例》规定,河岸堤防应属于河道管理的范围,而将航务管理处也列为被告是因为当时这个亲水平台建设时是经由他们审批的。但是在调查取证时政府部门对究竟谁应当管理亲水平台也没有定论。记者7月8日电话采访了黄伟冲父母状告的两个管理部门,河道管理处汪科长表示:谁建设谁管理,亲水安全的监管不是我们,我们主要负责防汛的公共安全。航道务管理处监督科表示:这是一个新生事物,刚刚开始,有很多规定现在还没有实施,没有明确。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将在两天内决定是否受理此案。记者在乌镇路桥亲水平台看到,这里仍然没有任何警示标志。正值暑假,有不少孩子在这里玩耍。 亲水平台边挂上警示标志 东方早报2004-06-16 作者:姜丽钧 今年的第一场梅雨来得格外猛烈,黄伟冲的母亲邓美琴跪在苏州河边,任凭雨水将自己浇得湿透,冲着湍急的河水呼唤着孩子的名字,7天前8岁的孩子就是从这个亲水平台掉入河中再也没有回来。 黄伟冲亲属们在雨中沿着河岸点燃了上百根蜡烛悼念孩子。黄伟冲的父母噙着泪亲手在亲水平台矮矮的铁链上挂上了连夜制作的8块警示标志,上面用特大号字写着“亲水危险”,“请勿嬉水”、“孩童勿近”、“注意安全”等字样。这些贴在一块薄薄的木板上的警示标志显得十分简陋,只是用两根铅丝挂在河岸边,“我们只有这点能做的,希望这样的悲剧不要再发生了。”黄伟冲的父亲黄德斌表示,事故发生已经有一周时间,但这处亲水平台依然没有添加任何警示标志,也没有改进防护设施。 据了解,黄伟冲失足落水的乌镇路桥亲水平台建成已有两年时间,按规划是一个游船码头,平台边仅有不足一米高的铁索作为护栏。住在石门二路的王女士表示,以前路过乌镇路桥都没有看到任何警示标志。“如果有小孩子到这里来玩,确实太危险了。” 受黄伟冲父母委托的马永健告诉记者,几天前他们陪黄伟冲父母来到现场时,还看到两个孩子坐在铁链上晃来晃去,希望有关管理部门负起责任,消除亲水平台安全隐患。 亲水平台案:一审法院被令继续审理 东方早报 记者 姜丽钧 责任编辑 程佳 2005-6-22 2:02:33 去年6月,8岁的黄伟冲在乌镇路桥亲水平台边沉入了苏州河,之后整整一年的时间里,他的父亲黄德斌先后两次向河道、航务管理部门提起行政、民事诉讼,要求他们作为行政管理部门承担责任,均被一审法院驳回(早报曾进行连续报道)。日前,黄德斌收到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二审撤销了关于被告主体不适格的一审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此案。 原告两次起诉河管部门均被驳回 去年6月8日,乌镇路小学学生黄伟冲在乌镇路桥亲水平台上玩耍时坠入河中,直到第二天凌晨,孩子的尸体才在附近的水中被打捞上来。“这里的亲水平台是一个开放的游船码头,但只有不足一米高的铁索作为护栏,没有设置任何有效的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孩子的父亲黄德斌认为,亲水平台的管理部门应该为孩子的死亡承担责任。 去年7月7日,黄德斌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上海市河道管理处和航务管理处列为被告,法院认为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行政起诉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去年9月,黄德斌再次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河道管理处、航务管理处列为第三、第四被告,行政诉讼中没有涉及的乌镇路小学、苏州河综合整治建设有限公司被列为第一和第二被告。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苏州河综合整治建设有限公司、河道管理处、航务管理处并非乌镇路亲水平台的建设者、管理者和所有者,与黄伟冲在亲水平台发生人身损害不存在事实和法律上利害关系,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因此裁定驳回了原告对三被告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驳回起诉显属不当 一审法院作出裁定后,黄德斌表示不服并上诉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此案的马永健表示,苏州河综合整治建设有限公司是乌镇路亲水平台工程的申请者及图纸、资料提供者,也是亲水平台工程的建造者。上海市河道(水闸)管理处、上海市航务管理处是乌镇路亲水平台的管理者。在亲水平台建成并向公众开放后,它们理应加强对亲水平台的管理,消除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被上诉人疏于管理,是造成幼童黄伟冲溺水身亡悲剧发生的重要原因。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德斌对三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人民法院应予审理。原审法院以本案人身损害事实与三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驳回起诉,显属不当,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民事裁定的同时,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 一年后亲水平台仍处无人管理状态 事隔一年之后,乌镇路桥亲水平台已经恢复了往日的平静,只是栏杆多了几个用黄漆写着的“注意安全”等小字。然而,除了几根仅一米高的铁索外,上面仍然没有落实任何有效的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每天下午依然可以看到有孩子在距离河岸不远的地方嬉戏。 声音原告代理律师:发送加强亲水平台管理的建议书 马永健认为,二审裁定在程序上肯定了受害人父母的诉权。未成年人在作为公共设施的亲水平台溺水身亡,其监护人固然负有监护不力的责任,但有关部门在流经人口稠密市区的水深流急的苏州河岸建设了人工设施亲水平台,并作为公共设施向市民开放,却没有设立必要且醒目的警示牌、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当为此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马永健因此向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发送了一封关于加强亲水平台管理的律师建议书。被告上海市河道管理处:亲水平台的安全不在其管理范围 作为被告的上海市河道管理处则表示,河道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公共水体防汛安全等,而亲水平台的安全不在其管理范围内。被告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尽快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上海市航务管理处表示,各业主单位在开发建设亲水平台时,的确应充分考虑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安全,设置警示标志,并落实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航务管理处将建议相关管理部门抓紧制订亲水平台等公共区域的管理和安全措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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