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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如何质押借款(贷款)
更新时间:2016-05-23

注册商标如何质押借款(贷款)

广州商标律师陈漫游

有些企业建立了自己的品牌,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扩展迅速,但发展中却遇到了资金瓶颈,没有足够的不动产、设备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制约了企业的高速发展,其实品牌才是企业最重要的资产,法律设定了注册商标质押借款(贷款)的制度帮助有信誉的品牌融资发展。注册商标质押借款(贷款)有下列好处:

1. 不需要传统的有形资产,商标在商标局注册,有注册商标证即符合借款条件。

2. 对注册商标的价值评估灵活,不需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双方确认即可,借款效率高,成本低。

3. 商标局办理质押登记不收取费用,借款成本低。

如何办理注册商标质押借款(贷款)登记?

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

质权自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商标局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登记、变更、延期、注销等申请不收取规费。

二、办理途径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三、质权登记的书件格式

1、《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2、《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3、《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4、《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5、《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补发申请书》

四、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准备申请书件

1、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A、申请质权登记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4)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5)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6)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

7)《保证补充质押声明》,双方声明,在质押期限内,如商标权利人有新申请注册的与质押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一并向商标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B、申请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4)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5)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6)其他有关文件

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

办理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后,由商标局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C、申请质权延期登记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

4)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5)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6)其他有关文件

办理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后,由商标局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D、申请注销专用权质权登记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当事人双方签署的解除质权登记协议或合同履行完毕凭证

4)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5)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6)其他有关文件

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质权登记自动失效。

五、注意事项

1、出质多件商标的,在一份申请书种列明,相同、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出质。

2、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需要附送该人员签署合同的特别授权文件。

3、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4、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①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

②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

③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④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

⑤担保的范围;

⑥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5、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6、用于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正在办理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备案申请且我局尚未作出审查结论的,质权人同意出质人继续办理上述申请的,应向我局出具书面同意文件;质权人不同意继续办理的,应在出质人向我局撤回上述申请后再向我局办理质权登记申请。

用于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许可他人使用备案申请已经我局核准的,质权人也应向我局出具书面文件,以示知晓相关备案内容。

7、出质的注册商标为多件时,质权登记期限最好不要超过提交质权登记申请时专用权最先到期的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若质权人同意质权登记期限长于部分注册商标的专用期限,需要向我局提交其书面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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