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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撤销注册商标
更新时间:2016-05-23

如何撤销注册商标


作者:广州商标律师陈漫游律师

注册商标被商标局核准即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拿到商标证并不等于一劳永逸享有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还有被撤销的风险。

一、 撤销注册商标的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五十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二、 撤销注册商标的理由和证据。

1.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

注册商标权利人应严格按照商标局核准、公告的注册商标内容使用注册商标,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证据有权要求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即注册商标被淡化为行业通用名称的。

注册商标制度的设置就是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取得商标专用权,但是,权利人取得商标专用权后,如果怠于维护商标专用权,纵容同行业竞争者使用其注册商标,使其注册商标成为行业通用名称;或者权利人将本属于行业公共财产的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对行业通用名称享有专用权,《商标法》为平衡商标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设置了注册商标撤销制度,允许社会公众监督商标专用权,撤销成为商品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

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有义务提交证据证明相关注册商标已经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如果所提交证据的证明力不能达到证明标准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 商标注册后,权利人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

注册商标制度的设置就是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取得商标专用权,但是,权利人取得商标专用权后,如果不积极在经营中使用注册商标,则违背了注册商标制度设立的宗旨,《商标法》为平衡商标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设置了注册商标撤销制度,允许社会公众监督商标专用权,撤销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

申请人以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由权利人承担举证义务,证明在申请撤销注册商标之日前三年连续使用相关注册商标,如果所提交证据的证明力不能达到证明标准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 申请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所需文件及法律程序。

1. 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 经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3. 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4. 撤销申请应当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可再加附页),并同时附送证据材料。撤销申请书和证据材料应提交一式两份,编排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正副本。

5.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撤销商标费为1000元人民币。

6. 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向商标注册人发出撤销答辩通知书。

7. 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答辩材料后,将对答辩材料进行审查。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向注册人和申请人发出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四、 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所需文件及法律程序。

1.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 经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3. 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4. 申请人应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可再加附页)。

5.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撤销商标费为1000元人民币。

6. 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

7. 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向注册人和申请人发出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8. 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撤销201451日前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9. 申请撤销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程序的,则自行政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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