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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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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认识不足承担赔偿责任一例
更新时间:2016-04-17

病情认识不足承担赔偿责任一例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一、诊疗经过:

2013年11月12日下午16时许,周某某因头晕等症状被120急救车急诊送至某医院处治疗。某医院对周某某予以甘油果糖、乙酰谷酰胺、盐酸异丙嗪等药物治疗。CT检后于当天晚上10时许收治入院,诊断为:小脑出血,高血压病I级(极高位组),请脑外科会诊,不建议手术治疗。周某某在医院支付医疗费360.80元。次日凌晨1时24分,周某某转院至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诊断为:小脑出血、梗阻性脑积水、高血压病(极高危),入院后行枕下正中入路小脑血肿清除术、侧脑室外引流术、后颅凹硬膜外血肿清除术,后周某某于同年11月29日死亡自动出院

二、鉴定情况:

某市医学会鉴定:某医院在救治周某某的过程中存有未及时作CT及相关检查、对患者病情不够重视、导致患者左小脑出血未能得到及时诊断等过错。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延误了患者周某某病情的及时诊断和治疗,对患者病情加重直至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专家意见为:某医院人民医院在救治周某某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其医疗过错行为与周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

某省医学会鉴定:(1)16:26门诊病历记载患者主诉“头昏一小时”,但病历中无神经系统检查的相关记录。(2)医方对患者病情存在的风险估计不足。19:20患者头痛加剧,病历记载中无证据表明医方就此时行CT检查的必要性已与患者沟通,而患者对于CT检查是否同意,医方亦未在病历中书面记录。(3)21:44CT检查提示左侧小脑出血破入脑室系统、脑肿胀,其后查血压170/100mmHg,此时已具有行“后颅凹开颅血肿消除术”的手术指征(临床上,小脑出血≧10ml或血肿量直径≧3cm或合并明显脑积水时,需要考虑手术处理),医方神经外科的会诊意见未能给肯定的处理意见。专家意见为:某医院诊疗行为中的过错与周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

三、法院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按30%责任,判令某医院赔偿周某某家属254064元。

四、律师点评:

该案件,历经两级医学会鉴定,均认定医方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应该为比较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入院时,患者有明确的高血压病史以及头晕等病史,医方应考虑到高血压脑出血的风险,应及早完善相关检查,对病情的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治疗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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