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6月25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所属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小区安置楼B区项目部订立卫生洁具安装合同一份。上述安装合同订立后,原告王某某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安装义务,自2013年6月25日至2013年10月28日,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欠原告安装工程款51450元,该款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51450元。
【争议焦点】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法院判决】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安装工程款51450元。
【律师评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所属某某有限公司乐亭县乐安小区安置楼B区项目部订立的卫生洁具安装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确认。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欠原告安装工程款51450元,事实清楚。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某某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5145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