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的工资及赔偿金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案例:
2014年8月,甲应聘到杭州市乙公司工作,并与其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内月薪1200元,转正后每月2000元。2015年3月的时候,甲无意中通过朋友了解到,根据法律的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能低于转正工资的80%,而且劳动合同期限不足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于是,甲向乙提出补足试用期工资,以及支付试用期过长的赔偿。
分析:
一、试用期的期限标准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一)试用期的期限。根据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本案甲与乙签订的是2年的劳动合同,因此,双方约定的试用期限6个月超过了法定试用期的2个月。
(二)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根据第83条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且已经履行的,用人单位应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对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工作时间给予劳动者赔偿金。因此,甲有权要求乙以甲转正后的2000元的月工资作为标准,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限的4个月,向自己支付3200元赔偿金。
二、试用期内工资标准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另,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杭政函[2014]128号《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从2014年8月1日起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650元。因此,本案中乙给予甲试用期内月薪1200元,不仅低于了甲正式工资的80%(2000元/月的80%为1600元/月),也低于了杭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1650元/月。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本案乙应当补足试用期内工资,按照试用期2个月计算,每月补足450元,共计需要补足900元。
综上所述,本案乙应当再向加补偿900元试用期工资,以及3200元赔偿金,合计4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