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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效力(二)
更新时间:2015-10-09

关于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效力(二)

2015-10-8 钱晨成

关键词:违约金、竞业限制

案例延伸:

2012年7月,劳动者甲应聘到公司乙就任销售顾问(销售员)一职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4)乙要求甲必须注意对本公司客户信息的保密,并约定甲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A地区从事同行业的工作,若甲违反则需要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甲离职时,甲与乙对竞业限制条款,作出乙向甲每月支付960元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补充约定。

2013年5月15日甲与乙因劳动仲裁解除了劳动合同,同年6月1日甲回到B地区进入丙公司从事同行业的销售工作。2014年3月16日因工作需要,丙将甲分派到A地区任职销售经理。甲离职期间,乙未曾向甲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金。2014年5月1日,乙发现甲在A地区从事同类销售业务,以甲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为由提起劳动仲裁。

(备注: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期间,A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470元/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解释(四)”)

延伸分析:

一、关于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

(一)竞业限制的对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1款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二)竞业限制的期限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为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2年为竞业限制期限的上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三)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额

1、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为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有权主张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根据劳动争议解释(四)第6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且根据劳动争议解释(四)第6条第2款的规定,经济补偿最低应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注意:若用人单位未按照双方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该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四)竞业限制违约金金额

1、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为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是,法律并没有对违约金约定的金额进行明确的规定。

2、劳动者有权要求调整违约金。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通常属于弱势一方。因此,司法实务中,若因竞业限制约定违约金发生纠纷的,法院通常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条中的公平原则,结合劳动者的请求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对违约金金额进行调整。

(五)竞业限制的其他内容

1、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为原则;

2、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案甲是否需要承当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

(一)竞业限制约定的效力

1、甲所处的销售员岗位,是直接接触到乙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属于其他负有义务的人员。因此,甲与乙在劳动合同签订时所约定的竞业限制约定条款条款在劳动合同签订时是有效的。

2、虽然,甲与乙在劳动合同中对竞业限制作出了约定,并且在甲离职后,乙又与其对经济补偿作出了补充约定;但是,乙与甲约定的经济补偿低于A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且在甲离职后,乙并未对甲支付过任何的经济补偿。因此,甲有权向法院提出对竞业限制约定条款解除或确认无效。

综上所述,虽然在劳动合同签订时甲与乙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是有效的,但是由于甲离职后,乙并未按照双方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对甲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甲有权向法院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或确认竞业限制约定无效。

(二)甲有权要求乙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争议解释(四)第6条的规定,甲有权要求乙根据A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2013年5月16日至2014年3月15日期间的经济补偿。

所以,甲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却有权要求乙支付经济补偿。

实务延伸

一、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争议解释(四)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通常表现是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或未按照双方约定以及法律规定的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劳动者仅需要根据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出维权的请求。

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

(一)用人单位因举证难而维权难

虽然《劳动合同法》与劳动争议解释(四)中均有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时,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的规定;但是大部分的用人单位都面临着劳动者存在违反竞业限制却无从取证的难题。

笔者提供以下建议供用人单位参考:1、时刻关注离职的竞业限制人员的生活状况、就业情况;2、定期对离职的竞业限制人员进行关怀回访;3、定期查询离职的竞业限制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另外,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应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劳动者,制定不同的取证、维权方案。


(二)竞业限制的持续性

根据劳动争议解释(四)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当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时,用人单位除了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外,还有权利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

根据劳动争议解释(四)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竞业限制。但是,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的,则劳动者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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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

钱晨成律师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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