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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与以往劳动法规变动详解(三)
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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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与以往劳动法规变动详解(三)

十一、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细化了经济补偿的条件和标准,扩大了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同时限制了企业裁员解除合同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应提前三十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因依《破产法》整顿进行经济型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满但劳动者不愿意按照不低于原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只有因破产整顿裁员才给经济补偿金,对于其它原因裁员则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之前的《劳动法》规定破产裁员和经营恶化裁员均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需要特别指出的,目前很多人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合同期满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理解是错误。对于用人单位愿意维持或提高原约定条件而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这种情况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法》对于企业因经济恶化、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等需要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了企业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体现了企业利益的维护,法律制订者考虑了目前国内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诸多企业融资困难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资方的利益。

对于补偿标准有了新的变化,之前《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最长支付12个月工资。而《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是属于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一律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一月工资经济补偿,无最长支付限制。但同时为了避免两级分化,对于高收入者进行限制,对于工资收入超过所在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只能按照三倍支付,同时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十二、经济赔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应支付经济赔偿金的适用范围,同时也加大了赔偿标准。之前规范经济赔偿的主要法规是劳动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根据《劳动合同法》下列情况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一)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愿意继续履行或事实不能履行的,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二)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

(三)违反试用期规定,根据超过规定的试用期时间,按照试用期满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赔偿金。

(四) 企业未按约定或规定足额支付报酬、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支付加班费、解除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且企业逾期不支付的,应按应支付额的50-100%加付赔偿金。

关于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关系。补偿是基于某种事实的存在而给付,无须双方是否有过错;而赔偿是基于一定的归责原则要求责任承担方向对方承担的一种给付义务,具有惩罚性。因此二则是可以双重适用。

十三、集体合同

相对《劳动法》而言,《劳动合同法》在集体合同上有如下修正:

(一) 对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强调了工会的作用。之前《劳动法》规定由职工推举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

(二) 增加了转向集体合同、行业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的规定。

(三) 明确了工会的诉讼或仲裁的主体资格。《劳动合同法》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实际上早在1992年的《工会法》中就已经明确了工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但实际上由于工会独立地位难以确立,这个规定也成了一张空文。此次《劳动合同法》将工会诉讼主体资格再次明确,旨在强调工会所具有的权利。

十四、劳务派遣

之前没有行政法规之上级别的法律层次对劳务派遣作出具体规定,但立法上对劳务派遣的劳务行使是作出了肯定的。此次《劳动合同法》首次从法律的层面对劳务派遣作出了规定,具体规定了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金、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的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公司应支付最低工资。由于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些工作岗位的工作时间一般都比较短,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劳务派遣公司的成本。而对应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则加大了、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这对于有利于打击那些为了规避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约束而设立劳务公司的用人单位。

十五、非全日制工

2003年,劳动部发布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合同法》与之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没有劳动部规定详尽。

《劳动合同法》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而劳动部的规定是每天不超过5小时,每周不超过30小时。 明确了劳动报酬支付周期,规定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而劳动部规定中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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