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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与以往劳动法规变动详解(一)
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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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与以往劳动法规变动详解(一)

《劳动合同法》通过并将于200811日生效,《劳动合同法》相对以前的《劳动法》以及其它劳动法规,有较大改变。在立法的层次再次明确了工会的作用,并对工会的具体职能作了明确的规定,对工会给予了前所未有的肯定加大了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和违反劳动合同的惩罚力度,增加了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适用范围和赔偿数额,限制了用人单位任意约定违约金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倾斜保护用人单位的经营利益,例如对于企业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仅规定因破产裁员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企业其它经营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下面就《劳动合同法》的部分内容进行总结并与以往劳动法规做了比较。

一、 适用范围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纳入了《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而之前的《劳动法》以及相关法规并没有这个规定。事实上各地劳动仲裁委以及法院在处理劳动纠纷案件时也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的纠纷纳入劳动法规调整范围,此次《劳动合同法》肯定了实践的作法。

民办非企业组织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二、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与工会的作用

在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明确了“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但该解释对于民主程序的具体操作缺乏详细说明。企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有了十份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往往利用其强者的地位强行制定的对劳动者不利的规章,作为其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依据。此次《劳动合同法》明确了企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程序方能有效。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这个规定强调了两个方面,第一是平等协商,第二是工会的作用。这是以前《劳动法》以及劳动法规所未有的,应该给与高度的肯定,特别是强调工会的作用,这可能将会对工会的发展起到极大的作用。我想这也是充分考虑了国际上工会对中国《劳动合同法》修改给与的中肯意见。

但对于平等协商,在目前企业拥有绝对优势的前提下,平等协商往往缺乏操作基础。而且当对于劳资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时候,如何处理缺乏规定,这对于实际操作有很大的障碍。

工会的作用与工会独立地位将有很大的关系,国外工会能发挥较大的作用,这与国外在工会以及保护工会工作人员上有较好配套规定是离不开的。我们国家应该制定相应的配套规定才能让工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例如如何让工会保持独立的地位,如何让工会工作人员能够避免被企业随意解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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