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孙燕红律师
山西-太原
从业15年 主办律师
5
好评人数
120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如何正确看待死亡赔偿金
更新时间:2014-12-03

如何正确看待死亡赔偿金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虽有大量涉及死亡赔偿金的规定,但表述不尽一致,近年来,在我本人及律所同事的执业经历中,因死亡赔偿金分割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本文试图通过一个典型案例与大家简要探讨一下“死亡赔偿金”的真谛。

案情简介:2012318日,郭某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在太原市长风大街将骑自行车的王某撞伤,郭某某迅速将王某送往医院,王某因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过交警队协调处理,郭某某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赔偿款共计482365.23元(这笔钱款项除支付给死者家属20000元丧葬费外,剩余都暂时寄存在交警队)。但是就在王某刚下葬后不到一个星期,王某的妻子赵氏和婆婆陈氏就因为这笔巨额赔偿款的归属发生纠纷,闹得不可开交。婆婆认为这应当属于儿子的遗产,儿子走后,媳妇赵氏就是外人,随时有可能改嫁,无权分割。媳妇赵氏认为这应当属于她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将其中一半分给自己,剩余一半作为遗产在她、儿子与婆婆之间进行平分。双方争执不下,妻子赵氏一气之下带着两岁的儿子回了娘家,并委托律师准备起诉。

我暂且不去评价“亲人尸骨未寒,家人之间因为这点要命钱闹的你死我活,让逝者九泉之下如何安息” ?单纯从法律的角度为大家剖析一下:“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属于什么性质的财产?应当按何种标准进行分割?作为家人应当如何正确看待这笔“巨额”财产?

首先,“死亡赔偿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死亡赔偿金”包括因各类意外事故、犯罪行为等造成他人死亡时,行为人应当赔偿的抢救费用、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亲属为处理后事支付的交通食宿费等必要费用。狭义的“死亡赔偿金”就只是特指前者的一个分项“死亡赔偿金”,本文仅就狭义的“死亡赔偿金”展开如下分析。

(一)、“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同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和精神,夫妻的婚姻关系自一方自然死亡或者宣告死亡之日起即告消灭与终止。而“死亡赔偿金”是死者近亲属在受害人死亡后获得的赔偿,发生在受害人死亡之后,夫妻关系终止之后,并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因此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案列中妻子赵某想将死亡赔偿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先行分割没有法律依据。

(二)、“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如前所述,“死亡赔偿金”是公民死亡后才由其近亲属取得的财产,并不是死者死亡时已经合法取得、现实存在的财产。因此不宜认定为遗产。

(三)、“死亡赔偿金”不属于给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我国于2001年3月10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将“死亡赔偿金”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种表现方式,即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失去亲人的一种精神抚慰。但是在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第三十三条将“死亡赔偿金”作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起作为受害人家属的主张范围。同时,按照《人损解释》最后一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的规定,可以看出从2004年5月1日起,“死亡赔偿金”已经归入物质损失的范畴,不再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死亡赔偿金”应当认定为因公民死亡,对其近亲属造成的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

《最高院副院长黄松有在人损解释发布会上的讲话》进一步明确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讲话称“关于死亡赔偿。赔偿权利人因受害人死亡所蒙受的财产损失可以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以被扶养人丧失生活来源作为计算依据;二是以受害人死亡导致的家庭整体收入减少为计算依据。《解释》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死亡赔偿金”的属性之争最终尘埃落定。

综上,“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亲人去世带来的预期收入的减少进行的赔偿,既不属于夫妻共有,也不属于遗产,更不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一贯按照继承的规定,将这笔“巨款”在死者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可见,法律规定人性化的延续了逝者的经济收入,保证了逝者近亲属的生活来源。善良的将已故的亲人看成一个健在有抚养、扶养、赡养能力的自然人,用物质赔偿的形式保障了未亡人等的生活来源。作为死者至亲至爱的家人又何苦为了这点微薄的“要命钱”打的你死我活呢?

我作为一名律师也作为一名有血有肉的普通人,在此恳请遭受亲人意外离去痛苦的人们,正确看待这笔“巨款”。让逝者有幸用自己的“命价”为所有生前他爱的人公平的承担起一份责任。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