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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燕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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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引发的争议
更新时间:2014-12-03

代驾引发的争议

案例:某旅游风景区有一不成文的惯例,外地人开车进入景区时需要交纳300元通行费,如果是本地人则不需要。因此本地居民便自发的在景区外招揽外地游客并与他们商谈“代驾”事宜。王某是外地人,2013年春节期间带家人到该风景区旅游,在景区外碰到在此招揽游客的夏某。了解到该景区的这一惯例后,王某与夏某达成口头“代驾”协议,并约定出景区后支付夏某代驾费100元。但是夏某开车进入景区不久便与迎面而来的一辆小车撞上,造成对方驾驶员林某大腿骨折。事后经交警认定,夏某负全责,林某无责。为此,林某将王某与夏某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二人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

众所周知,酒驾入刑后找人代驾越来越普遍,但是关于代驾国家暂时并未出台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因此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在司法界争议很大。今天我和大家探讨的这个案例虽然不是酒后代驾,但是希望通过这一案例对代驾引起事故后,赔偿责任如何承担进行简要分析。

代驾引发交通事故后,司法实践中主要的争议点在于代驾行为究竟在车主与代驾司机之间形成了何种法律关系?是雇佣还是承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代驾行为的定性直接影响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本案代驾究竟属于雇佣还是承揽应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王某和夏某是否存在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车主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连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5、代驾司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车主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综合分析可知,代驾司机夏某与王某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夏某完全是靠自己的驾驶技术及经验在开车,王某也未对其进行场所、时间的限制,而且夏某提供的是一次性劳务并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依法应当认定夏某与王某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夏某自行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依法不承担责任。当然如果王某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将车交给无驾照或者醉酒的人代驾则应当按照《人损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担与选任不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只是代驾的一种情形,司法实践中的代驾形形色色,在具体处理时必须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在此敬告广大市民:作为受害人遇到这类交通事故协商不成后,为保险起见应当将车主、保险公司及代驾司机作为共同被告;作为车主在选任代驾司机时应尽谨慎审查义务,避免因选任不当引起赔偿。作为代驾司机则应当谨慎驾驶,避免因小失大,承担高昂的赔偿费用。

最后呼吁国家及政府能够尽快出台有关代驾的规范性法律法规,以便此类纠纷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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