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孙燕红律师
山西-太原
从业15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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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效力
更新时间:2014-12-03

案情简述:

刘某某三岁时母亲去世,自幼与爷爷刘甲、奶奶陈乙共同生活。刘甲与陈乙共育有两子一女,分别为刘1、刘2、刘3。刘某某为刘2的儿子。刘甲与陈乙婚内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小店区的房屋,有大红本,登记在刘甲名下,并且由刘甲与妻子陈乙、孙子刘某某共同居住。2001年陈乙因病去世。刘甲生前非常疼爱孙子刘某某,多次向亲戚邻里表示死后将该房屋留给刘某某一人。20123月,刘甲叫来邻居杨某某、付某某并向他们再一次表达了将他名下房屋留给刘某某一人的意思。同天下午,刘甲将事先在电脑上写好的遗嘱打印出来后交给杨某某宣读并希望杨某某、付某某帮其见证一下。在征得两位邻居的同意后,刘某某当着两位见证人的面在遗嘱“立遗嘱人”处签名摁印。两位见证人也在见证人处分别签名摁印。刘甲的孙媳妇即刘某某的妻子对刘甲与邻居交流、打印遗嘱、宣读遗嘱及签名摁印的全过程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20126月遗嘱订立后三个月刘甲去世,刘甲的儿女们为父亲办完丧事后,一起找到刘某某争论房产分割事宜。刘某某认为爷爷已经订立遗嘱将房屋留给自己。但是刘甲的儿女们认为,房屋是他们父亲和母亲一起购买的,是父母的共同财产,父亲没有权利单方订立遗嘱,而且他们也不知道遗嘱的存在,遗嘱的真实性和效力他们都不认同。老人尚未入土为安,孩子们却因为财产争得不可开交,让人看着唏嘘不已。无奈,刘某某拿着爷爷的《遗嘱》、火化证及房产证找到律所,要求帮他争取房屋所有权。

律师说法:

这是我所律师实际代理的一起案件。在接受刘某某委托后,我们律所召开了一次讨论会。律所同仁们针对该案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亲人间的遗产争议瞬间转变为了律师之间的头脑风暴。

有的律师认为公民只能立遗嘱把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刘某某不是刘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指配偶、父母、子女,所以遗嘱无效。

有的律师认为房产属于刘甲与陈乙共有,刘甲不能立遗嘱处分陈乙的财产,该遗嘱无效。

有的律师认为遗嘱是要式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但是该案中出现的遗嘱并非刘甲自己书写,不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由其中一人代书,但是本案中的遗嘱是从电脑中打印出来的,不是见证人代书的,所以不符合代书遗嘱形式。所以该遗嘱因形式不合法而无效。

大家争论的非常激烈,眼看自己的诉求可能得不到支持,刘某某很着急。代理律师一方面虚心听着大家的看法,另一方面努力研究案情、专研与继承相关的法律法规。最后,终于还是在《继承法》中找到了本案一切争议解决的依据并且找到了一个新的突破口。

首先,我国《继承法》和《继承法》意见明确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指定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指定将自己的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所以刘甲立遗嘱将财产处分给孙子符合法律规定,不会因此认定遗嘱无效。

其次,《继承法意见》同时规定,如果公民在遗嘱中处分了他人的财产,只是处分他人财产的部分无效,并非全部无效。

最后也是最难解决的就是遗嘱的形式问题。因为遗嘱的形式对遗嘱效力的影响非常大,现实中很多遗嘱被法院确认无效均是源于形式不合法。我仔细研究刘甲的遗嘱确实既不是严格的自书遗嘱也不是符合形式的代书遗嘱。但是代理律师在再次向委托人了解案情时注意到一个之前一直忽略的细节,那就是刘某某的妻子对刘甲订立遗嘱的全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代理律师让刘某某把录像拿到律所看了几遍,发现该录像完全符合一份录音遗嘱的形式要件“以录音形式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录音中老人表达非常流利,而且能听到在场的还有另外两位见证人。

找到案件突破口后,代理律师向刘某某分析了诉讼请求的选择以及遗嘱的选用。最后,我们把录音遗嘱与字面遗嘱一起提交法庭。最终法庭依法认定刘甲录音《遗嘱》部分有效,刘某某依据该《遗嘱》可以享有诉争房屋5/8的产权并且实际占有了房屋,给他父亲、伯伯、姑姑各相当于房产价值1/8的货币补偿。委托人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

忠告:大家在订立遗嘱时必须注重遗嘱的形式,否则可能遗产的分割会违背自己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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