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窦荣刚律师
山东-潍坊
从业25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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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律师之道(三)——刑辩律师的职责
更新时间:2014-09-02



二、我的律师之道
在本文前面的两个部分,笔者主要叙述了自己的律师之路。当然,并不是我律师之路的全程,而是半程,记录了一只律界菜鸟艰难起飞在逆境中攀升的成长过程。在这个行业,我已走过15年,如果不出意外,我计划再做15年,继续提升自身的职业素养和实践能力,向着自己心中的目标继续攀登,期待未来,担负更重大神圣的职业使命。
在前面对律师之路的叙述中,也夹杂着些许我对律师职业的看法,但毕竟是不集中不系统的。这一部分,我将回到本文的主题——我的律师之道。
何谓“道”?简单的解释,就是世界观和方法论。那么,对于律师职业(尤其是刑辩律师职业)乃至于律师行业,我有怎样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呢? 我打算分下面几个问题分别加以阐述——

1、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什么?通俗讲,刑辩律师究竟是干嘛的?

关于刑辩律师的职责,是一个极其重大的问题,它直接关乎刑辩律师的自我定位以及社会及客户对刑辩律师的期许。但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无论是社会大众,还是律师行业自身,对这个问题的认识都还存在较大的偏差,尤其是社会大众,由于受中国独特的法律文化和当前不良司法环境的影响,对刑辩律师的职责,认识更加模糊混乱,存在较大的偏差。许多人要么认为刑辩律师百无一用,托关系、送礼才是硬道理,要么认为刑辩律师无所不能,只要收了律师费就要满足委托人的一切要求;要么将刑辩律师看做负责“花钱捞人”、“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讼棍掮客,要么看做不食人间烟火,舍身忘我为民请命的当代包青天。而这些认识上的偏差,对于人们正确地看待刑辩律师的职责,理性客观地咨询、聘请律师,以正确的方式和态度与律师打交道,让刑辩律师起到其应该起到、能够起到的作用,都造成了诸多干扰。
那么,刑事辩护律师究竟是做什么的呢?
我们首先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律师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该条款显示了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职业的本质属性,说明律师是一项社会职业,它向社会提供的是法律服务,并以此获得报酬并维持其生存和发展。
接下来,《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对于该款规定,如何理解,去年律师界曾发生较为激烈的争论。当时有几位知名同行撰文认为《律师法》规定的三项职责是并列关系,认为客户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是律师的双重服务标准,律师在为客户利益服务时,必须兼顾社会公平正义。我不同意这种认识,遂撰文商榷。我认为,《律师法》表述律师职责的三个“维护”承接的宾语分别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正确实施”、“社会公平和正义”,其内涵依次呈现由低到高、由点到面的递进关系,而不是并列关系,由此说明律师的职责是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维护法律正确实施,通过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不是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想着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如果真是那样,律师必然会无所适从。另外,《律师法》第二条第一款也清楚表明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由此也足以表明“为当事人服务”是律师职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离开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律师就不可能实现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深层价值。
对律师职责的正确定位必须经历这种观念上的祛魅。社会既不能把律师的职业使命看得过低,也不能看得过高。律师首先是一种职业,一种谋生的手段,商业性是律师职业的重要特点,是其基本属性之一。律师要谋生,就必须呼应社会的需求,有什么样的需求,就会造就什么样的律师群体。如果社会是正义的,那些坚持律师职业操守的律师就会兴旺,如果社会是腐败黑暗和不公的,讼棍、掮客和骗子就会蔚为大观。某个时代的律师伦理状况,反映的往往是这个时代的世态人心。
但另一方面,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参与者,其作为对社会的公平正义,无时无刻不在发挥重要影响。职业先天的神圣性,使得律师常有强烈的使命感,由此决定了这个行业不可能整体自甘沉沦,也不会长期无所作为。当律师伦理沦丧到一定程度,就必然会有一些人站起来,抗拒腐败的社会文化对律师行业的侵染,主张、坚持和宣扬一种正统的将个人发展与社会公益相统一的职业伦理,从而使得律师职业的公益性得到凸显,甚至可能出现矫枉过正的现象,将律师职业伦理中的公益性成分抬高到非正常的高度。
总之,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他总是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去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刑辩律师的目标,没有其他,只有委托人的利益。但它又受到双重限制:一是律师为其委托人主张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即合法权益;二是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利益不仅必须遵循合法途径使用合法手段,而且也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刑辩律师只要自愿接受这种些限制,其追求当事人权益最大化的努力就是在为法律的正确实施助力,且不会被视为偏离社会公平正义。如果刑辩律师在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道路上脱离了这些限制,比如为了帮助委托人逃避罪责而帮助其伪造证据,或为了给委托人争取从轻处罚而向法官、检察官行贿,这些行为不仅极有可能让辩护律师也沦为犯罪分子,也必然会偏离律师的职业伦理,从根本上损害司法制度和社会正义。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只是从宏观层面触及了主题。另外,我们还意识到刑辩律师职业责任的多重性,并且明白这种多重性的职业责任都将在为客户权利而斗争的努力中实现。那么,刑辩律师的具体职责究竟是什么呢?我们需要进一步看《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随后,自刑诉法第三十六条到四十一条,加上四十七条,则依次规定了为保障律师履行上述责任而赋予律师的各项具体权利,包括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和事实并提出意见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期间会见和通信的权利;阅卷权;自行或申请人民检察院、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为委托人保密的权利,等等。所有的这些权利,都是辩护律师履行辩护职责的保障,其目的都是为了便于辩护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遵循法律的指引,刑辩律师的职责就变得相对清晰了。刑辩律师作为刑事诉讼的参与者,作为在法律的框架内为委托人利益代言的职业人,其权利或者职责,实质上是一种提示权、建议权,他负责将自己掌握的有利于委托人的事实、证据和意见尽量及时并力求清晰地提供给司法当局,以求司法机关能够采纳这些事实、证据和意见,从而做出符合委托人利益的裁决或决定。是否能做到这些,是评判一名刑辩律师是否称职的标准;是否能把这些做好做透,则是衡量刑辩律师职业素养和水平的根本依据。至于辩护的结果,辩护意见是否被司法机关最终采纳,决定权并不在律师手中,尽管辩护意见的采纳率通常可以作为评估律师素养和能力的间接参考因素,却不能作为直接依据。业界元老张思之律师,一生辩护了大量重大案件,自嘲没有一件胜诉的,当然不是因为张老的辩护不给力,而是因为张老接手都是极为敏感特殊的案件,法律在这些案件中常常显得很无力。在笔者十几年的刑事辩护履历中,辩护意见的被采纳率比较高,成功辩护案例很多,一方面是因为笔者在这些案件的研究、准备中下足了功夫,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这些案件多是普通刑事案件,如何裁判都不至于会造成重大的社会和政治影响。近年来,随着笔者知名度的提升,逐渐有一些比较重大的冤假错案开始集中到笔者手中,则明显感觉到工作压力骤然增大,明明是很明显的冤假错案,却迟迟不能得到干净利落的纠正,明明是无可辩驳的无罪辩护意见,却不能被不打折扣痛痛快快地采纳。今年春季终审判决的安丘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在我看来是我十几年刑事辩护职业生涯中遭遇的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冤假错案,为这个案子,我穷尽了一切努力,但最终还是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它发生,其中的苦闷,自不待言。
好在刑辩律师不需要为结果负责,好在我截至目前办理的绝大多数案件都获得了相对比较公正的裁判,这些都是我作为刑辩律师聊以自慰的。并且,我的客户和众多的朋友,他们的期待和鼓励,也在不断激励着我,让我在刑事辩护这条路上继续前行——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竭忠尽力!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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