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徐婷律师
江苏-常州
从业15年 主办律师
1
好评人数
53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股东如何避免更大的损失?
更新时间:2014-06-17


【案件导读】李老板、光头强、熊大共同创建了熊出没有限责任公司,并经工商机关登记。李老板出资50万持股50%,光头强和熊大各出资25万,各持股25%。公司运营了一年后,公司会计报表就显示公司亏损过半。之后,三股东因为对公司发展方向意见不一,产生了严重的矛盾,公司便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另,三股东相互之间虽经过多次协商,但各方均不愿意收购对方的股权来解决公司矛盾,也没有其他主体愿意通过收购股权来接管公司。李老板遂咨询律师,现在应该怎么办?

【案例分析】我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了公司僵局及其解决方案,即“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从该条文可以发现公司僵局司法救济的原则。

但是公司停业不代表公司出现僵局,如果是因销路或资金问题导致的停业,是可以寻找到解决办法的,只要有解决办法公司依然可以恢复,不至于一定要走到183条所述的解散的地步。

但本案中,股东间矛盾已经无法调和,公司管理已经瘫痪,运营陷入僵局,打破僵局的可能已经没有了。李老板作为持有10%以上的股权的股东,可以提出解散请求,为防止出现更多损失前解散公司是对全体股东负责的行为。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