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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婷律师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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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离婚协议但没有办理离婚登记的财产分割约定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15-03-23

【案件导读】光头强和翠花经朋友介绍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付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证登记为两个人的名字。后因光头强出现了婚外情,两人经协商签署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两人自愿离婚,房子归翠花所有,翠花按房价市值的30%补偿光头强。但协议签署后双方并未立即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光头强因故不同意离婚,翠花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并按离婚协议约定进行财产分割。案件审理中,光头强同意离婚,但是其不同意按离婚协议分割财产,而要求依法对半分割。那么,这份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呢?

【案例分析】根据《婚姻法》婚姻自由的规定,翠花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于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翠花提出按离婚协议约定进行财产分割,光头强不同意的,翠花的此项诉求将无法得到支持,法院将依法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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