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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婷律师
江苏-常州
从业15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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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夫妻之间转让股权也不能随心所欲
更新时间:2014-11-06

【事件导读】光头强和翠花系夫妻,因光头强经常出国,为方便今后管理公司,双方协商将光头强所持有的熊出没公司20%股权全部转让给翠花。于是二人在201231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打算在20125月底到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20124月份,熊出没公司的其他股东知道此事后坚决不同意光头强向翠花转让股权,认为该转让行为无效。而光头强与翠花却认为这是他们夫妻之间的事与他人无关。
2012525日,熊出没公司其他股东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光头强与翠花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案例分析】本案中,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本案中,熊出没公司其他股东明确表示不同意光头强向其妻子翠花转让其所持有的熊出没公司的股权,因此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决定了股权不能任意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即使是股东的近亲属也不可以。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属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很大程度上基于各股东之间的相互信赖及股东个人背景。如果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任意转让股权,将会对其他股东、市场交易相对人及公司本身的权益造成很大影响,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将极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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