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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海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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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病历丢失的赔偿争议
更新时间:2014-03-15

2007917日,患者王某因心前区疼痛四天而至A医院就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急诊行冠状动脉扩张+支架植入术,术后入住A医院心脏病重症监护病房予一级护理,期间给予抗凝药物治疗等。同年92114时许,在患者家属未在院陪护时,A医院安排一名护工陪同王某至CT室检查,但因故未能进行,王某等候两小时后回到病房,至其情绪恶化。9220时许,患者出现头痛、恶心等症状,后昏迷,至清晨行CT检查提示脑出血,当日1330分许,患者家属至B医院代配药,药物名注射用甲磺酸酚妥拉明923日下午,患者转至B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右额脑内血肿、破入脑室,糖尿病,心梗介入术后,入院后急诊行右额脑内血肿清除术,术后行气管切开、脑保护等抢救治疗,至2008120日,患者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死亡原因为右额脑内血肿、破入脑室。在患者王某从A医院转至B医院治疗过程中,其在A医院处的住院病史下落不明。

案件审理过程中,A医院既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病史被王某家属方拿走,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其医疗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情况下,法院审理后确定由A医院承担所涉纠纷的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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