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长沙***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高***先生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处理高***与你单位的合同撤销纠纷一案。本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向你单位发出律师函。
2005年下半年,高***在你单位网站上查到你单位可以进行餐饮特许经营,即与你联系加盟相关事宜,并直接来长沙与你单位洽谈。你单位对高***宣传自己有几十年的餐饮经营经验,成功的创造了国际知名品牌,并荣获多项国际国内行业大奖等情况。在此种情况下,高***决定与你单位合作加盟。2005年9月15日,高***委托其弟高伟与你单位签订了《湖南长沙***管理有限公司特许连锁加盟协议书》,约定你单位授权高***在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范围内开办九洲方圆品牌系列连锁加盟久粥源快餐苑店,加盟期限从2005年10月18日至2008年10月17日止,并约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向你单位交纳了加盟费***元。同日,鉴于加盟合同已经签订,高***为了加盟店能及时运营,与房传荣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二年,约定了权利义务,同时约定了“如一方违约则赔偿对方违约金***元”;与天图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天图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约定“因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如约履行,应赔偿对方违约金***元,不得反悔。”
加盟合同签订后不久,高***即发现你单位在淮北同样设有加盟店并已严重的影响了生产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只得将自己的店面装修以及经营等停止,导致了房屋装修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违约,并已向对方交纳了违约金。通过与你单位多次交涉要求退还加盟费并赔偿损失,你单位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脱,在无奈的情况下高***只得向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通过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调查,发现你单位利用网络和印刷品广告宣传的“中国九洲**”“***(中国)连锁管理总部”“***(中国)连锁管理总部”是为了提高加盟效率,诱使投资者加盟而虚构的名称,所宣传的几十年餐饮经营成功创造的国际知名品牌和荣获多项国际国内行业大奖与客观事实不符。至工商局立案调查时,已共吸纳9人加盟连锁,获加盟费103950元。认定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利用网络和印刷品广告对其商品(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2006年5月12日,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了“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本律师认为,你单位在与高***签订合同的时候,故意制造假象,作虚假的宣传并隐瞒真实情况,使高***陷入错误的认识签订加盟合同,完全违背了其真实意思,且该事实已经得到长沙市工商局的确认,你单位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同时根据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本律师基于以上事实及理由,现郑重的通知你单位:
1、 撤销高***与你单位签订的《湖南长沙***管理有限公司特许连锁加盟协议书》;
2、 限你单位在三日之内与高***联系返还加盟费及赔偿损失事宜,并在五日之内由你单位返还高***加盟费2****元,赔偿损失171***.6元(其中装修违约金**元,房租违约金***元,差旅费损失****元);
3、 如不按照第二项时间的限定履行,本律师将接受高***的授意,起诉至人民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本纠纷。届时,高***将不再保留与你单位友好协商的余地,你单位不但要承担返还加盟费、承担损失的法律责任,还要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及其他一切有关的费用,同时,你单位的商业信誉及声望将会受到更加严重的影响。
特此函告。
顺颂
商祺!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徐涛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