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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涛律师
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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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购买医疗保险,生病依法应赔偿
更新时间:2013-11-27

律师函

**有限公司: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及其家属的委托,就**与贵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事项,指派徐涛律师处理本案,并向贵司发去本律师函。

本律师了解到以下事实:

2012年7月16日,**与贵司签订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在贵司从事防损员岗位工作。合同签订后,贵司一直未为**购买任何社保,同时,在**工作期间经常被要求加班,每个星期工作时间都达到了五六十个小时,即使是法定休假日也只给予30元/天的加班工资。

2013年8月12日,**由于身体严重不适,向贵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辞职。但贵司不但没有给予批准,并要求其在中秋期间(9月16日-20日)连续加班。由于劳累过度,**于17日晚上突发脑溢血,现在湘雅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每天需数千元医疗费用。

根据上述事实,本律师认为:

一、关于工作时间的问题。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因此,正是由于贵司强令**加班的行为,才导致了**脑溢血后果的产生,贵司的行为已经严重违法,须为此而承担全部的责任。

二、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县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为950元/月,每天工资约为45元左右,因此,贵司所给付的加班工资存着严重的少付拖付行为,且应当相应的赔偿金。

因此,贵司所欠**的所有加班工资及相应的赔偿金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据实及时予以支付。

三、关于社会保险的问题。《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贵司即使采取所谓以发放补贴的形式支付给劳动者,该行为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因此而免除责任。

因此,贵司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已经违法,依法应当及时补缴所有未缴纳的保险,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关于医疗保险的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因此,贵司有义务依法缴纳医疗保险。

因此,**因贵司的要求而连续加班导致受伤,而贵司未及时为其购买医疗保险,对于其因治疗期间产生的所有医疗费用等损失,依法应当由贵司全部承担。

五、关于医疗期的问题。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间为3个月,3个月的按6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期间劳动者有权在该期间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期间由贵司按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如果医疗期届满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不低于6个月的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因此,贵司至少须按上述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及医疗补助费。

综上几点,贵司种种行为已经严重违法,亦是导致**脑溢血的直接原因和责任主体,依法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

为此,本律师代表**及其家属,郑重向贵司函告如下:

1、请贵司及时依据上述所需支付、补偿、赔偿的项目,及时支付所有应付款项。

2、请贵司在收到本律师函后三日内向**及其家属联系并作出合理的答复。

如未在该期间内作出答复或双方未达协议,**及其家属保留以下权利:1、向媒体投诉;2、向政府部门投诉;3、向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4、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以及其他一切可能的权利。届时,贵司不但要承担一切费用,还需要承受由此带来的商业信誉的降低、负面社会评价、政府部门的处罚等一切损失!

特此函告!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徐涛 律师

20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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