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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现伟律师
河南-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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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律师解析“供水企业起诉物业公司拖欠水费之争”
更新时间:2013-08-30
许律师解析“供水企业起诉物业公司拖欠水费之争”

某物业公司问:供水公司与我公司签订了一份《供水合同》。请问:供水公司可否以我公司为被告索要水费?

律师答复:来信涉及合同、物业众多法律问题。1、从国务院到省、市都规定了公用垄断性质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水电费等。可见,你们之间的合同性质依法只能是代扣代缴性质的。关于这一点,受供水公司委托的性质也是得到法律的肯定的。2、这主要是因为真实的水产品的买卖双方是供水公司和业主。因此,从事实上,从基本生活物资国家从实体程序充分保障的角度考虑,供水用水双方或者买卖双方,实际上、事实上是供水公司和业主之间的关系,不管有没有合同都应该是这样。3、本案就出现了两个合同的问题。哪一个是真实买卖关系呢?很显然你公司和供水公司的合同只可能是代理性质的,考察合同、分析矛盾应透过现象看本质,准确定性是个首要的基本问题。4、供水公司可以以业主为被告,以你公司为第三人起诉。查明物业公司没有将所收取的业主的水费缴纳的,应在欠缴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否则,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说明】该篇解析刊登于2012年8月30日洛阳晚报C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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