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许现伟律师
河南-洛阳
从业24年 主办律师
0
好评人数
2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许律师解析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例(一)
更新时间:2013-08-30
许律师解析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例(一)

问题提出:
第一 被告无证驾驶致原告人身伤亡,第二被告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许律师解析:
第一被告无证驾驶对第三者责任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的损失,保险公司均应予以赔偿。
其理由是:
1、关于保险公司赔偿的问题,《交强险条例》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而制定的,二者并不相抵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投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是包括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两部分,《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仅就财产损失做出规定,并不包括人身伤亡的赔偿,况且交强险的赔偿项目已明确区分财产损失、伤亡赔偿、医药费的具体赔偿数据,显然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综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立法意图,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对人身伤亡的赔偿是无条件的,而对财产损失的赔偿是有条件的,这也充分体现了立法本意的人文关怀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并没有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因为从《立法法》法律体系的法律位阶上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上位法,属于法律, 而《交强险条例》是下位法,属于行政法规, 故《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的效力要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在法律适用中,当下位法与上位法发生抵触时,法律的效力优先适用。所以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3、《交强险条例》的宗旨是在保障受害人的权益的实现,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把财产损失的概念扩大化,把因人身伤亡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与直接的财产损失等同起来,这样不符合立法本意。这一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人保和财保的规定中可以体现,对于财产保险实行的是“损益相抵”原则,财产损失多少,则赔偿多少,不能重复获得。如车辆保险了车损险,车辆被撞,关于车辆赔偿可以找保险公司也可以找致害人赔偿,但只能获得一份赔偿;而对于人身保险则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如该人投保了人身保险,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则该人在向致害人请求赔偿后,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