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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明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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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更新时间:2013-08-07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行为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法院现阶段的立案案由删去了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这一案由,统一适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这一案由,实践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应适用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呢,本人认为:

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立法过程来看,立法本意并非要改变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原则,而是针对民间生活领域中出现众多的如雇保姆、家庭装修等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根据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让雇主和雇员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责任。而对于在经营性、盈利性的商事活动等生产流通领域中形成个人的劳务关系,雇主有义务向雇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及提高雇员的工作技能,雇主还可以通过价格、费用、责任保险的方式来吸收和分摊损失,并可在全社会的领域内分散风险,因此有别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所指的民间生活领域中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如发生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损,仍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由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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