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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明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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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疾病导致婚姻无效
更新时间:2014-05-08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导致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对于该条规定的认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有关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种类。这类疾病主要包括有:1、重型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郁症等,患者时常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因此,若精神病患者结婚,有可能危及其自身及家庭其他成员的身体健康,同时还有可能遗传下一代,不利于优生优育;2、重大不治的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等,这类疾病通常无法治愈,且影响结婚、生育;3、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一般不能生活自理,后代发生遗传的可能性极高。患有这些疾病并不必然导致婚姻无效,《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构成婚姻无效的前提之一是婚前即患有此类疾病,如果这些疾病是结婚后出现的,便不能构成婚姻无效。

其次,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也不必然导致婚姻无效。《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构成婚姻无效的另一前提是婚后尚未治愈。婚后尚未治愈是指结婚时(即婚姻关系确定之时)配偶一方所患有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基本在婚后尚未治愈。但治愈的标准如何认定,法律上没有规定,一般认为有两个观点:1、应当适用一般人的观点。因为婚姻是否无效关系到夫妻双方以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使用通常之标准有利于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2、治愈应当适用医学上的标准,即患者是否痊愈,应当由医生根据医学上的标准确定。我们赞成第二种标准。通过权威标准的认定,可以有效地保护患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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