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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明珍律师
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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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地铁或修高架桥造成商户的经营损失是否应赔偿
更新时间:2014-05-13

1、 地铁或高架桥施工建设对周边商户经营所产生的影响

在地铁或高架桥的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给周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其对沿街商铺造成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噪音及环境污染。地铁或高架桥建设作为大型施工项目,使用的大型施工及其不可避免地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同时在施工过程中,还有大量粉尘飘散,使得商铺周围环境质量下降,造成客源流失。二、路面损害。地铁或高架桥在勘查施工过程中,经常会造成路面沉降问题,致使路面坑洼不平,对于车辆的同学造成了一定的不便,由此也影响了沿街商铺的生意。三、围挡道路。地铁或高架桥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采取围挡挡路手段,以便进行施工。围挡后,容易造成通行不便,人流减少,从而影响了商铺的正常经营收入。

2、地铁或高架桥发包方及施工方对周边商户因地铁或高架桥施工所遭受的经营性损失承担补偿责任的合理性分析

地铁或高架桥建设对临街商铺造成的经营性损失是一种纯粹经济损失,这种损失不依赖于物的损害或者身体健康而发生,它是因为地铁建设与商铺正常经营存在一定关系,从而使商铺受到经营上的利益损失。首先,在事实层面上,地铁施工围挡道路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而商铺因地铁施工其经营受到一定损失这一事实也是不容否认的。地铁施工行为与商铺的经营受影响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其次,在法律层面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的规定,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我国地铁或高架桥修建行为是为公共利益,因此地铁或高架桥施工行为是合法的,行为人并没有主观过错。而临街商铺对其经营上的损失也无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地铁或高架桥的发包方及施工方对周边商户因地铁施工所遭受的经营性损失承担补偿责任是合理的。

3、 地铁发包方及施工方对周边商户的补偿责任不适用损益相抵规则

实践中,地铁出口的商铺,通常在地铁建成之后会增值。损益相抵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由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不容否认,商铺在地铁修建后增值是一个普遍现象,但这并不能作为施工方不予补偿的原因,毕竟增值只具有可能性,并没有现实发生,不能以这种期待利益而作为减少其赔偿的原因。因此,地铁或高架桥施工给商户造成的经营性损害不能适用损益相抵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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