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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吕锋律师
安徽-安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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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朋友“上缴工资协议”效力如何
更新时间:2013-07-23

案情简介:
张某(男)李某(女)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于2009年认识,后于2010年开始同居生活。201074日,应李某要求,张某与其签订了“上缴工资协议”,约定“从签订协议开始,张某每月的工资上缴给李某,直至满100万元止”。签订协议后张某每月如实的将工资上缴给李某。一年后两人分手,张某不再将工资上缴给李某。李某却以双方存在“上缴工资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张某继续每月的工资上缴给李某,直至给付100万元。法院以双方协议构成赠与合同、张某享有任意撤销权为由,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本案中的“上缴工资协议”满足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即张某无偿给付李某100万的意思表示、李某对此表示接受的意思表示,可见该协议实质上是一个赠与合同,只是分阶段赠与而已。《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赠与人张某对于赠与合同享有任意撤销权,因为上缴工资协议不属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道德义务性质的;经过公证的等不具有任意撤销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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