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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吕锋律师
安徽-安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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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急误将电梯井当厕所受伤,如何赔偿
更新时间:2015-11-03

案例: 2013年3月3日中午,杨某将一车水泥送到工地后,由于内急,便到已经盖起的大楼内找厕所。由于一楼电梯间光线很暗,且没有任何警示标识和防护措施,杨某便把电梯间当成了厕所,想走进这个地方解决内急,没想到竟一脚踏空,掉进了电梯井里,杨某重伤

律师点评:电梯是大楼最常见的设施,在整个大楼未完工、装上电梯前,电梯间与井窖类似,如果不加强防护管理,极容易造成他人受到伤害。在其施工时造成他人伤害,施工方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要看施工方有无在施工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采取足以保障安全的措施。如:白天在电梯间前建起围栏;晚上在施工场所拉起红色标志灯等明显标志,以防止他人误入电梯间造成伤害。如果施工方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则法律推定其有过错,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酌情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上述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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