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抚养权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2012年,安庆市某县法院判决王某(男方)与李某(女方)离婚,婚生子小安由王某抚养。尽管法院已判决小安归男方王某抚养,但因女方李某拒不执行,将小安抱养出去后便销声匿迹。王某无奈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答复抚养权案件不属于执行案的受案范围,因为此类案件没有给付内容,执行依据不属于给付之诉的判决,不具有执行内容。后经王某不断努力,法院最终予以执行立案。
律师点评:抚养权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虽经法院判决确定归属,但在履行中却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针对抚养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已屡见不鲜。而如抚养权这样的身份权是否可以强制执行,理论界和实践中,存在诸多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人身可否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规定:“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但必须注意执行方法,不得强制执行人身。可通过当地妇联、村委会等组织在做好父母的说服教育工作的基础上,将孩子领回。对非法干预执行的人员,可酌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结合本案,笔者认为应严格依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行为内容执行,不能变通,而该案的执行标的为行为。由于我国法律不支持对人身进行强制执行,所以李某如不自动履行将小安交由王某监护、抚养的行为,法院可对李某采取罚款、拘留等排除妨害执行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