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私设电网捕猎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某县村民李某在山腰上拉起了电网,捕猎出没山林的野猪。一天傍晚,电网报警器响了起来,李某以为捕到了野猪,但却发现同村村民刘某倒在私拉的电网前,刘某经抢救治疗无效身亡。事发当天,李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不久被批准逮捕。
律师点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单位、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架设电网的行为正是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为其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特别是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这种行为,无论是从主观还是从客观方面,都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私设电网、驾车撞人、开枪、醉酒驾驶等行为均系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李某将可能面临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处罚。另外,刘某的近亲属可以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亦可以单独的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对其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