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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吕锋律师
安徽-安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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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电网捕猎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更新时间:2013-07-23

案例:

私设电网捕猎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县村民李某在山腰上拉起了电网,捕猎出没山林的野猪。一天傍晚,电网报警器响了起来,李某以为捕到了野猪,但却发现同村村民刘某倒在私拉的电网前,刘某经抢救治疗无效身亡。事发当天李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不久被批准逮捕

律师点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位、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架设电网的行为正是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为其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特别是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这种行为,无论是从主观还是从客观方面,都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私设电网、驾车撞人、开枪、醉酒驾驶等行为均系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李某将可能面临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处罚。另外,刘某的近亲属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亦可以单独的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对其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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