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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明珍律师
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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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
更新时间:2013-07-30
1、机动车交付给买受人后,机动车的运行支配以及运行利益皆已归于后者,原所有人尽管在机动车登记上仍是名义上所有人,但显然已不对该机动车享有运行利益,也不能够进行运行支配,因此原所有人不再承担责任。2、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已经以买卖方式转让并交付”时,应围绕机动车转让双方是否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真实性,机动车是否实际交付,机动车保险的投保是否发生变更等情形,同时,还要保证被侵权人享有充分的抗辩权。如果能证明买卖双方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不能免除赔偿责任。3、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地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只要转让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不管转让人或受让人是否知道该机动车是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即推定双方对损害有共同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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