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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赔偿竞合,能否获得双赔
辛明珍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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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
主办律师
从业14年

在侵权事故中,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引发的工伤,其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侵权法律关系,一个是劳动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因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造成交通事故侵权与工伤竞合时应采用双赔模式。原因有以下三点:

第一,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和交通事故侵权关系分属于公法和私法。侵权赔偿索赔出发点是民事侵权责任,属于私法领域规定的赔偿。而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它是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工伤职工或者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向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和《条例》的规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请求权,作为补偿责任人的劳动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承担的是社会保险责任,属于公法领域规定的赔偿。

第二,工伤保险的立法意图在于通过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以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其采用的是无责任补偿原则,这与侵权责任法的补偿损失原则是不同的,工伤保险强调无论致害人是谁,受害人基于劳动合同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待遇赔偿。

第三,双赔模式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利益。两个不同的赔偿义务人,对于受害人而言,多一条救济途径,就多一个保障自身权益的机会,因此有利于社会和平,促成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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