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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更新时间:2013-04-19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纠正整改工作,确保清理检查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结合清查整改进展实际,制定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各地按照统一部署,开展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以下简称清理检查)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纠正整改。为了保证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清理检查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按照国发〔2010〕47号文件规定,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要坚决扭转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倾向、坚决制止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土地置换等行为、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严禁盲目大拆大建和强迫农民住高楼、严禁侵害农民权益,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严格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号),按照严格清理检查、严肃处理纠正、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在对增减挂钩试点、建设用地置换和农村土地整治等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区别情况认真整改,保障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健康、有序开展。

  二、对相关政策文件的处理

  对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下发的与增减挂钩、建设用地置换和土地整治等有关的政策文件和地方性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和审核,凡不符合国发〔2010〕47号文件精神的,政策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地方性规章依法按程序废止;凡部分条款规定不符合要求的,须按照国发〔2010〕47号文件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修改完善。

  三、对擅自扩大增减挂钩规模和试点问题的处理

  (一)对突破挂钩周转指标规模的。凡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增减挂钩试点,实施中突破了下达的周转指标或循环使用周转指标,应按照国发〔2010〕47号文件进行整改规范,并将清查规范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审定合格后,正式纳入增减挂钩试点管理,相应抵扣年度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尚未实施的,暂停实施,按照国发〔2010〕47号文件规定进行整改并规范项目规划或方案,经部验收合格的可批准实施,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取消试点项目。国发〔2010〕47号文件下发后,仍存在擅自扩大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又末在自查自纠中进行纠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管理不规范的。开展增减挂钩试点,未按规定编制建新拆旧项目区实施规划,或不严格按照规划实施的,须按规定进行整改,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继续实施,并报部备案。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停止实施,追究责任人责任,不再安排该县(市、区)新的增减挂钩试点和下达周转指标,原实施单位做好善后工作。项目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已经实施的要进行规范、整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制定新的管理办法和措施,确保今后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尚未实施的一律停止实施,对项目规划重新作出安排,确保不再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项目区。对建新拆旧项目区未纳入统一监管平台的,要抓紧按增减挂钩项目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范上图入库,纳入统一监管平台,未完成上图入库的,不再批准开展新的增减挂钩试点,也不得再安排增减挂钩周转指标。

  (三)对拆旧复垦还耕不及时的。已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并进行农民搬迁安置的项目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旧复耕归还周转指标,或复垦耕地质量不达标的。要制定保障措施在复垦计划基础上半年内完成复耕并确保复垦耕地的质量,限期内未按要求复耕到位的,不再安排新的增减挂钩试点和下达周转指标,并按已用地量相应扣减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四、对涉及建设用地置换等行为的处理

  (一)国发〔2010〕47号文件下发前已经批准尚未实施的建设用地置换项目,一律停止实施。对符合增减挂钩试点条件的,可按照增减挂钩的规定和程序重新报批。

  (二)国发〔2010〕47号文件下发前已经实施的建设用地置换,按建新拆旧项目区进行规范管理的,报国土资源部审定并上图入库后,按照突破周转指标规模的挂钩试点项目的办法处理,相应抵扣年度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不按建新拆旧项目区进行规范管理的,要在2011年8月底前整改到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涉及批准用地的置换审批文件一律作废,按用地量相应扣减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国发〔2010〕47号文件下发后地方批准的建设用地置换项目,未实施的,一律停止实施,相关批复文件一律废止。擅自决定实施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还须按用地量相应扣减当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五、对农村土地整治存在问题的处理

  对在农村土地整治中涉及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置换,并将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到城镇使用的,要在2011年8月底前整改到位,整改后按建新拆旧项目区进行规范管理的,报国土资源部审定并上图入库后,按照突破周转指标规模的挂钩试点项目的办法处理,相应抵扣年度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不按建新拆旧项目区进行规范管理的,涉及用地的置换批准文件一律停止执行,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不得继续使用,并按用地量相应扣减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六、对侵害农民权益问题的处理

  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中,凡存在违背农民意愿、侵害农民权益、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的,都必须严肃整改,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一)没有妥善做好搬迁农民安置工作,特别是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通农上楼,引发群体或恶性事件的,要认真稳妥依法依规解决后续问题,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不顾当地经济发展条件和农民承受能力,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村地区盲目建高楼,对搬迁农民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或破坏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生态环境的,当地政府要研究提出补救措施,做好善后工作,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各地要对正在实施和今后开展的建设用地调整使用中涉及到的土地指标收益做出明确具体的支出规定,按规定将土地指标收益及时全部返还农村,由县(市、区)按照农村集体资产规定提出解决方案,征得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意后管理使用。

  (四)将搬迁农民安置用地用于商品房开发,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整改自纠工作要求

  (一)公示要求。各地要在全面清查、纠正整改的基础上,将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涉及的建设用地调整等工作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区名称位置、规模范围、农民安置、收益分配等,在当地媒体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时限要求。各地要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部署安排,抓紧推进清理检查各项工作。相关工作情况公示应于本意见下发后20天内完成,各项整改工作应在2011年8月底前完成并报国土资源部。

  (三)工作要求。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发〔2010〕47号文件的贯彻落实。要从实际出发组织指导市、县做好清理检查各项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整改自纠,对整改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国土资源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地清理检查工作进行联合抽查,凡发现有意瞒报、虚报等行为的,认定为自查清理工作不合格,要公开通报并追究责任。

主题词:

发布机构:国土资源部

发布时间:201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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