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之村转居后土地权属问题
文/傅栋梁律师
城市规划区内农村(也就是城中村)村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原土地权属是否自然转移?或者说是到底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呢?特别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后,是不是就可以不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权限办理征地手续了呢?地方市县政府是否可以直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直接对地上房屋直接办理征收并收回土地了呢?有人给出的答案是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直接办理房屋征收决定,而支持这样观点的依据他们可能给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5项之规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但,这样的观点是错误的,从理论上来讲,集体土地上的村民既使全部转为城镇居民,也并不必然导致土地所有权性质的改变。这是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错误理解。而且,2005年,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专门对此问题作出解释。详文客官请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
国法函[200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作如下解释:
一、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二、本解释自公布之日实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土资源部
二OO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