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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更新时间:2013-04-15

关于 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示范文本)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市(县、区)政府征收部门拟定的《 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审查及论证,认为该方案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据此,市(县、区)人民政府做出《 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政房征〔 号),对 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征收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二、征收主体: 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四、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单位):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六、签约期限: 日至

七、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 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人民政府(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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