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示范文本)
第 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市(县、区)政府征收部门拟定的《 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审查及论证,认为该方案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据此,市(县、区)人民政府做出《 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政房征〔 〕 号),对 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征收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二、征收主体: 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四、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单位):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六、签约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七、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 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人民政府(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