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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栋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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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范文
更新时间:2013-04-15

政房征〔

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决定

(示范文本)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市(县、区)政府征收部门拟定的《 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审查及论证,认为该方案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据此,市(县、区)人民政府做出《 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政房征〔 号),对 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征收事宜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二、征收主体: 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四、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单位):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六、签约期限: 日至

七、 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附:《 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人民政府(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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