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王某与韩某生前共生育四名子女,三个女儿和一个儿子。王、韩拥有两处夫妻房产。王某生前订立遗嘱,遗嘱由女儿打印交给王某签字,签字时除了三个女儿没有其他人在场。遗嘱内容为:位于西城区的一套房产在王某死后由三个女儿平均继承,王某名下存款由三个女儿继承。王某死后,三个女儿根据遗嘱要继承财产时遭到儿子的反对。儿子并将三个姐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父亲的自书遗嘱无效。
法院判决:被继承人签字的遗嘱为无效遗嘱。
律师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本案中,王某签名的遗嘱内容并不是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或亲自打印,故该遗嘱不能够认定为自书遗嘱。遗嘱由继承人女儿打印交给被继承人王某签字,被继承人签字时只有三女儿在场,并没有其他见证人在场见证,违反了代书遗嘱的规定。三原告作为继承人并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故该遗嘱的订立形式不合法,应认定为无效遗嘱。故作出上述判决。关于遗嘱的更多类型请登录首都离婚继承律师网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