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是权利的 “法律确认书”
诉讼时效的 “保护器”:我国《民法典》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若未及时起诉,债权可能因超期丧失胜诉权。起诉行为本身即构成时效中断,为权利主张 “重置时钟”。
即便债务人暂无履行能力,生效判决也会以国家名义确认债权的合法性。这种 “法律背书” 在债务人日后经济状况改善时,是申请强制执行的唯一依据。试想,若连判决都未取得,何谈 “等对方有钱再追讨”?
二、执行不能≠执行无果:为未来 “预埋” 救济路径
“执行不能” 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终局状态,但司法程序能为未来执行 “留痕”“蓄力”。
财产查控的 “先手棋”:起诉后,债权人可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债务人转移资产。即便当前无财产,法院会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持续追踪债务人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信息。曾有案件中,债务人拖欠十年后突然继承遗产,债权人凭当年判决顺利申请执行,终获清偿。
信用惩戒的 “紧箍咒”: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可依法将债务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这种信用惩戒不仅是对违约行为的谴责,更可能在债务人就业、贷款、招投标等场景形成实质制约。实践中,不乏因 “限高令” 影响生活质量的债务人主动协商还款。
三、起诉是化解纠纷的 “多元起点”
诉讼并非 “零和博弈”,其过程本身可能创造和解契机。
压力传导下的理性对话:收到传票、面对庭审,往往会让债务人感受到法律威慑。有统计显示,约 30% 的民间借贷案件在审理阶段达成调解,部分债务人会通过亲友筹钱、分期履行等方式解决纠纷。
债务清理的 “程序出口”:对确无履行能力的债务人,现行法律正探索个人债务清理机制(如深圳、浙江等地试点)。起诉并取得判决,是未来适用这类制度的前提。换言之,只有先成为 “在册债权人”,才可能在债务人 “东山再起” 时参与债务分配。